“卖家”为啥要给买家钱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基本案情:2002年11月,江苏省高邮市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后,派检查人员对高邮市某机械配件厂2002年度1月~10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了专案检查。该厂是一家民政福利企业,属增...

  基本案情:2002年11月,江苏省高邮市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后,派检查人员对高邮市某机械配件厂2002年度1月~10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了专案检查。该厂是一家民政福利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

  举报称该厂在与辽宁某机械(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于是检查人员便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入手,首先查明该厂2002年1月~10月共开给辽宁某机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523万元,查阅相应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均已作账记销售收入并已申报纳税,货款也已全部通过银行收妥;进一步检查开票与对应的产品发出情况时发现:2002年5月份开具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情况与产品发出情况不符,只有3份发票有对应的产品发出,另外两份发票计100台产品没有发货记录,价税合计共60万元。该厂辩称,这100台产品在以后是要发出的。但检查人员在对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及利润的对比分析中发现,当月的利润水平持平,而销售费用却畸高,并且有这样一笔的账务处理,借:产品销售费用65万元,贷:预提费用60万元、银行存款5万元。

  一个少发货100台含税售价计60万元,一个记预提费用60万元。这是巧合?还是有什么玄机?查看“预提费用”账户,发现一笔对应的“银行存款”,60万元电汇辽宁某机械(集团)公司。60万元汇给购货单位要干什么?与辽宁某机械(集团)公司的业务往来只是单纯的供货关系吗?到此,该厂承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保住这一最大的客户,应对方的要求虚开了100台产品价税合计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在全额收到货款后又将这60万元汇给了对方。该两份专用发票已申报销项税额87179.49元。对方也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7179.49元。

  另外查明,2002年1月~9月,该厂共申报缴纳增值税32万元,已享受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共收到返还增值税32万元。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七)款规定,该厂应对方要求无产品发出销售而开具发票,“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处理决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虚开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收到的返还增值税87179.49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处以罚款87179.49元。因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构成犯罪,决定将有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分析:民政福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因其虚开的发票已及时足额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从而掩盖了违法事实,这就给税务机关的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也暴露了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管制度上的漏洞:一是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在客观上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能够全额回笼,从而助长了虚开行为。二是在对民政福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由于虚开的部分已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也不存在不缴、少缴税款的问题,因而不能定其偷税,只能依照发票管理法规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且罚款幅度也较小,这就会形成打击不力的局面。建议制定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相同或相近的法规条款,以加大打击力度,使其在利益上得不偿失,从而遏制其虚开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