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缘何受关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大祥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预收账款 缘何受关注 小王听说税务部门查账时,稽查人员经常关注企业的 预收账款 科目,小王不明白为什么,于是就此请教老师。 老师:预收账款主要核算什么?......
“预收账款”缘何受关注


  小王听说税务部门查账时,稽查人员经常关注企业的“预收账款”科目,小王不明白为什么,于是就此请教老师。

  老师:预收账款主要核算什么?

  小王: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老师:对预收账款,税法上有什么规定?

  小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老师:我们可以看出,流转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上是存在差异的,所以税务机关比较关心预收款项。

  小王:但是有个问题,预收款相当于定金,不能要求企业全额纳税啊?

  老师: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税收不参与利润分配,不应承担相应的货款风险。还有人认为企业纳税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即国际上说的“纳税能力原则”,这样就带来了是按货款全额征税还是按预收款征税的问题。在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营业额的确认只是按预收款的部分,但在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现实角度来看,销售机电设备常用的“361”、“181”收款方式(即预收30%、10%,交付时收款60%、80%,10%的质保金),如果按全额征收税款,确实违背了纳税能力原则,不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了“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首先要确认为销售,才会有接下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问题。这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也有明确的表述,即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而这里的条件则更为细致,必须同时具备: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对于劳务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明确。

  小王:原来是这么回事。

  老师:很多纳税人对税法研究不够深入,导致部分企业故意回避预收账款科目,如放在应收账款核算,编制报表的时候又不重新列示,或者放在别的科目里,最后弄巧成拙。

  小王:怎么讲?

  老师:因为分析报表是从企业正常的经营模式去分析的,比如一个正常的机电企业,报表中没有预收账款金额,这说明什么?这只会导致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财务资料真实性的怀疑。

  小王:又是一个关注点,这才是真正的报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