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注册公司 虚开票法网难逃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宿迁市泗阳县国税稽查局于2005年2月3日接到泗阳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对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评估分析报告,称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稽查局当即对该...

    宿迁市泗阳县国税稽查局于2005年2月3日接到泗阳县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对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评估分析报告,称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稽查局当即对该户实施检查。
 
    一、虚开发票并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

    稽查人员接到任务后,立即调取该单位的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万元,同年2月16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于2月26日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商贸零售业,法人代表为胡某,股东金某,都是浙江人。该单位税务登记经营项目为机电开关、电线电缆、水暖器材、服装鞋帽。该单位2004年2月份至2005年1月份共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其中作废17份,实际使用127份。

    2004年2-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9份,销售收入为9008637.66元,销项税额1531468.31元。取得抵扣凭证18份(其中17份是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是防伪税控子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822246.35元。2004年缴纳增值税1551.85元,年末留抵税款为292329.89元。

    2005年1月份销售收入622463.92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其中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26038.47元,税额225426.53元被追回作废),销项税额105818.86元,本月无进项税额,月末留抵税款为186511.03元。

    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其中作废17份),申报销售收入为9631101.58元,销项税额1637287.17元。

    检查人员对对取得的深圳文锦渡海关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进行邮寄查询和实地取证,经查询和取证:此17份发票均非深圳文锦渡海关签发。该单位属于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1822041.76元。

    二、税警联手,查清作案动机

    由于此案情重大,泗阳县国税局于2005年2月21日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申请提前介入查处。泗阳县县公安机关于2005年4月12日以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立案侦察。在浙江省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已于2005年5月23日将涉案人员之一王某逮捕归案。2005年5月31日泗阳县公安局对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立案侦察,在县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安干警直接参与下,两次到浙江省W市、一次到吉林省Y市外调取证。查实:法人代表胡某及股东金某、王某系用伪造的身份证来注册该公司,胡某真名刘某(浙江省乐清市人),金某真名郑某(浙江省乐清市人),王某真名王某某(浙江省乐清市人)。

    从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审讯笔录得知: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为胡某、金某、王某、张某,实际上是由于王某、张某没有假身份证,所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仅登记胡某和金某。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是胡某和金某各出资25万元。实际上,王某出资2.5万元,金某出资22.5万元,二人共出资25万元,此款存入银行后,银行为其出具了50万元的出资证明。

    后来在对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帐户检查中发现:2004年2月11日两次存入现金共25万元,2月12日存入现金25.05万元,2月13日提取现金25万元,2月16日提取现金13万元,2月17日提取现金12万元,2月20日提取现金400元,尔后帐户余额为100元。2004年9月15日收到W水泵制造有限公司M销售服务部汇来的20.02万元,次日就被提取现金20万元,2004年12月13日提取现金200元,除此以外无资金往来。该单位也没有按规定设置、登记现金、银行、库存商品帐,记帐凭证上也仅只有上述一笔20.02万元汇款业务,其余均为现金结算。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均未发生业务。

    泗阳县公安局在立案侦察过程中先后对股东王某、会计章某(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聘请的会计)进行讯问,他们都说没有看到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商品流入、流出,仅凭提供的传真件或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外调取证,案件当事人之一王某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货款的5.5-6%收取费用后,先后为温州在吉林做生意的范某以泗阳县HL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吉林省Y电业局(Y供电公司)、延吉市HT经贸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287555.58元,税款48884.42元。

    三、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经查,企业有以下违法事实:

    该单位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抵扣进项税额1635530.74元;
    该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金额为9631101.58元,税额1637287.17元;

    对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抵扣进项税额1635530.74元以偷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

    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税额1637287.17元,发函至各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受票单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10000.00元罚款;

    将泗阳HL工贸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05年2月21日,本案移送泗阳县公安经案大队,公安经案大队于4月12日立案。该案主犯三人系用伪造的身份证注册,案发时均已外逃。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对案犯之一的王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对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对涉案的另两人已实施网上通缉。

    四、案件查处经验与体会
 
    此案不仅犯罪数额较大,而且涉案人员都是浙江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纳税人意志不强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原因,为此,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税款的流失,挽救一些涉案人员悬崖勒马。

    (一)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他们认为,税是缴给国家的,少缴一点都是自已的,能少缴尽量少缴。胡有于等正是抓住了这样的心理,一方面非法购买伪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另一方面又为他人虚开发票收取手续费。这样的最终结果是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