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预付账款之名 行转移销售收入之实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1.案情简介: 某酒厂,生产高度粮食白酒。因在国内获奖,产品销路较好。新建生产线于2001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税务人员在年末对其纳税稽查前,先审阅了企业各月的纳税申报表,了...

    1.案情简介:

    某酒厂,生产高度粮食白酒。因在国内获奖,产品销路较好。新建生产线于2001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税务人员在年末对其纳税稽查前,先审阅了企业各月的纳税申报表,了解到该厂9月份以后的销售收入比前8个月平均上升幅度约在5%左右。但按其生产经营状况分析,销售收入的增长与生产增长可能存在相当悬殊。带着疑点,税务人员首先稽查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经计算,9月份以后每月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比9月份以前各月增长40%左右,大大高于企业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增长幅度。又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纳税申报数一致。进一步审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也未发现有漏记、少记销售收入的现象。税务人员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对照审查,经计算,生产完工产品成本减去产品销售成本比企业期末的产成品库存成本多64.35万元。财务人员说差额部分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果然有借方余额64.35万元,但4个月来只有借方增加数,没有贷方减少额。此时企业产品又正值走俏,显然属不正常现象。再查往来账户,发现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283.3万元,也只有贷方增加数,没有借方结转销售额,亦属反常现象。况且既有分期收款销售货款收不回的情况,又有大量预收账款无商品可发的情况,还有商品积压售不出去的情况,真是矛盾百出。稽查购销合同,销售部门又无签订购销合同,说明分期收款销售是虚假的。针对预收账款,库存产品较大的问题,税务人员又到仓库盘点部分产品,审查保管员的实物账,核对出仓库实物账上的数量比财务部门的产品账上少3千箱(每箱成本117元)。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核对,预收货款的产品有153万元的产品计28万公斤已经发出。事实面前厂领导才道出实情。原来厂领导看今年产销两旺,利润可观,怕变幻莫测的市场随时发生变化,为调节以后年度利润,将收到的一部分销货款转入“预收账款”账户(共计转入135万元)。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产品成本是怕产品库存过大,引起怀疑,而将已售出未作销售处理的产品转移到该账户。“产成品”账上相对保管实物账上多出的3千箱也属销出产品不记账引起的。

    2.案例分析与税务处理。

    上述酒厂为调节利润,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通过转移分散的方法,隐匿起来。虽然手法隐蔽,但也有矛盾、破绽。因此,在纳税稽查中,要学会分析疑点,找出线索,采取顺藤摸瓜的办法,查出企业在纳税问题上存在的问题。本案稽查时,也可以先审阅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根据“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结存额都同时较大的矛盾,顺着“预收账款”这一线索,深入稽查,也能较快地查实问题。

    该酒厂转入“预收账款”的153万元销售收入,应增记“产品销售收入”,并补缴消费税66.25万元[(280000×0.5×2)+(1530000×25%)],同时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转移销售收入而少实现的利润,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补缴企业所得税(除消费税外,其他各税种的补缴及账务处理略),结转销售成本,冲减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结存款,调整库存成本。按《征管法》规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应对该厂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偷税数额达到该厂应纳税额10%以上,可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补记销售、补征税款的账务处理如下(假定查账是在企业未结账前进行的):

    1.调增产品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    15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30000

    2.补提消费税(也可先补缴后补提)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62500

    3.结转销售成本=(634500+3000×117)=9945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855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34500
          产成品    351000

    4.补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62500
      贷:银行存款    6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