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二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二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2月26日 青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主营房地产开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工作安排,青岛市地税局黄岛(...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二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2月26日

  青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主营房地产开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工作安排,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收取预售房款,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手段,少缴2011年营业税6076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53.48元和企业所得税61521.09元。

  (二)该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5174.17元、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28870.00元。

  (三)该单位收取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2011年度土地增值税24305.58元。

  (四)该单位虚列费用,造成2010年度虚报亏损10899.40元。

  (五)该单位收取预售售房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1822.92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215.28元。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11年营业税6076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53.48元,企业所得税61521.09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5174.17元、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2887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2010年度虚报亏损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向该单位追缴2011年度土地增值税24305.58元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15号)等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1822.92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215.28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357926.47元,罚款合计332582.69元。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