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九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九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9月22日 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注册资本为73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明;经营地址: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九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9月22日

  青岛海景(国际)大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注册资本为73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明;经营地址: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山东头。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经检查该单位2011年、2012年向职工发放的值班补贴、误餐补贴、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分别为46391.20元、55655.35元。该单位2011年、2012年度聘请高级顾问分别支付劳务费72万元、72.6万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1年、2012年分别少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75400元、76360.00元。

  该单位2012年未按规定合同约定日期确认销售不动产营业额20121950.00元,少缴营业税100609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426.83元、教育费附加30182.93元、地方教育附加20121.95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对该单位2012年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2012年少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121791.20元、201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132015.35元,责令其限期补扣补缴,并处以126903.28元罚款。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