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二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二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12月09日 青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于2002年6月24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02年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50...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十二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12月09日

 

  青岛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于2002年6月24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于2002年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5060.0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新型建材、化学建材(危险品除外)、金属材料、木材、五金、橡塑制品批发零售。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运用手工记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我局于2013年10月25日至2013年11月12日对其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该单位2010年6月30日③5号凭证,实收资本增加2500000.00元,2010年6月30日③18号凭证,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715105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以及《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应缴纳2010年6月份印花税4825.53元。

  该单位2011年9月30日⑤16号凭证,实收资本增加406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以及《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应缴纳2011年9月份印花税20300.00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0年6月份印花税4825.53元、2011年9月份印花税2030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10年度印花税4825.53元、2011年9月份印花税20300.0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2010年度印花税4825.53元、2011年9月份印花税20300.00元的行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125.53元。

  上述违法问题处理及处罚意见,我局已于2013年11月6日和11月12日分别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