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举报经营销售墓地公司偷逃2000万元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彪 王晓琳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群古稀老人的涉税举报 时间回到2014年3月的一天,一群古稀老人,一手拄着拐杖,一手拿着涉税举报资料,来到四川省地税局稽查局税案举报中心,举报经营销售墓地的甲公司存在涉...

一群古稀老人的涉税举报

时间回到2014年3月的一天,一群古稀老人,一手拄着拐杖,一手拿着涉税举报资料,来到四川省地税局稽查局税案举报中心,举报经营销售墓地的甲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该局迅速立案,对甲公司2011年~2013年涉税问题实施检查。针对甲公司经营销售墓地不能流转的特点,稽查组决定,以收入和成本为着手点,账务检查和外围调查相结合,对该公司取得土地的性质、项目的立项、墓地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逐一清理。鉴于甲公司曾多次接受过其他执法部门的检查,“反检查”能力强,为防止“打草惊蛇”,检查组决定实施突击检查。

当天,检查组一行三人迅速找到甲公司办公地址,结果物管人员告知,该公司已搬至其他地方。无奈,检查组长立即给甲公司财务人员打了电话,问清地址后,检查人员迅速赶到该公司办公地点。告知来意后,立即请财务经理签相关文书。在与企业相关人员座谈了解情况过程中,检查人员隐隐感觉到,旁边一间办公室里的人员行为异常,有些外来人员在进进出出。检查人员眼神会意,自动分成两组,一组人员拖住财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政策攻心;另一组人员立即要求其提供销售清单,财务人员的答案却是“没有”。这时,一名检查人员来到发现异常的办公室,观察电脑操作人员的电脑屏幕,很明显,销售数据就在这台电脑上。于是,检查人员要求这位电脑操作人员打印销售明细表。在对方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两名检查人员守住电脑,避免真实数据被销毁。僵持一段时间后,检查组组长做通了相关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检查人员拿到了电脑内的所有涉税数据,收集到了甲公司第一手真实销售数据。

发现银行、审计、税务三套报表

对账簿资料仔细审查梳理后,检查人员理清了甲公司墓地销售的基本情况。他们发现,甲公司对银行、审计、税务有三套报表,每一套资料的收入、利润相差悬殊,但都比账面核算数据大很多。到底哪一套是真实的呢?

正在此时,此前举报甲公司的那群老人又来到了举报中心,反复要求见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耐心接待了他们。原来,这群老人都是该公司的小股东,甲公司于1998年成立,具有销售墓地的资质。2000年取得了位于成都市郊的70余亩土地,性质是绿化和综合用地,但办理了修建墓地的立项。墓地修成后,2001年~2002年,甲公司由民政部门所属殡葬协会直接管理,共同销售。2002年,殡葬协会脱钩改制,退出甲公司,甲公司由国有控股变成股份制企业。2005年~2013年,由于甲公司账务不健全,隐匿收入,年年亏损,大部分小股东利益未得到实现,小股东就走上了维权之路,向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反映,最后涉税举报材料转到了税务机关,小股东希望,借助税务稽查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维护他们的利益。

这次,老人们强烈要求检查时间追溯到2008年。为查清事实,稽查局依法决定,将检查期追溯到2008年。

甲公司少缴税款2000万元

检查组到国土、民政等墓地建设和销售环节调查取证,并与账内资料比对。经过近一个月加班加点的工作,完成了对甲公司长达6年的账务资料和外调资料的梳理,将甲公司所开发墓地从立项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清理,并把近5000个塔墓位的位号、购买人、合同价格、合同时间、收款时间、金额及发票收据开具情况一一录入电脑比对和审核,最终发现,甲公司存在重大的隐匿收入问题。

经过对甲公司2008年~2013年销售明细表所列近5000个塔墓位统计,其销售额应在1亿元,但该公司账面销售塔墓位收入2000余万元。因发票准购证丢失,从2008年~2013年,该公司只购买发票1本,开具金额247万元,其余开具收据。隐瞒收入80%。此外,销售人员提成占收入的50%,该公司对这部分人员未代扣个税。

在检查组的努力下,最终甲公司确认了2008年~2013年实际销售塔墓位收入为1亿元,但账面销售塔墓位收入仅2000余万元。甲公司隐瞒收入偷税的关键证据固定下来。

这时,检查组却发现,遇到了政策上的困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117号废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是否属“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对此出现了不同的管理方式。有的地税局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有的地税局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综上,检查组认为,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经营性公墓以租赁墓穴为主要收入,实际是一种租赁行为,对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经查,该公司少缴税款达2000余万元,其中涉嫌偷逃税款金额达18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