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货分离:锰业公司逃税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冯绍康 张鲲翼 周道进 张碧莲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封协查函,让广西天等县某锰业公司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反常的产品采购行为,异地非锰产品行业贸易公司开具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西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

    一封协查函,让广西天等县某锰业公司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反常的产品采购行为,异地非锰产品行业贸易公司开具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广西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几经周折,最终锁定了某锰业公司偷税的违法事实。

    最近,广西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辗转几地开展调查,经过详查细审,最终锁定了广西天等县某锰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税额偷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了追缴增值税税款143.4万元,加收滞纳金105.31万元,处罚款113.33万元的决定。目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相关涉案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

    异地首查无收获
    2011年底,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协查函,请该局帮助协查有关涉税案件。在协查过程中,广西天等县某锰业公司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

    稽查人员了解到,天等县某锰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解金属锰、二氧化锰矿石、二氧化锰矿粉等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方式为自产自销,采取自行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稽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接受了南宁市多家贸易公司开具的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

    按照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南宁市不是锰矿产区,锰业公司不会到南宁购买锰矿产品。目前,天等县境内所有的锰业公司,基本上都是在附近的崇左市大新县、百色市靖西县锰矿产区购买锰矿。天等县某锰业公司的可疑之处在于,不仅舍近求远到南宁市购买锰矿,而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开票公司并不是从事锰产品经营的企业,而是一般的贸易公司。各项疑点表露出的信息显示,该企业从南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常理,具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稽查人员及时向稽查局领导作了汇报。该局十分重视,马上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对天等县某锰业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并抽调骨干稽查人员,组建了专项检查组。稽查人员迅速赶赴南宁,准备核查为天等县某锰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家贸易公司。

    可是,当他们到达南宁时,这几家贸易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几家贸易公司的消失,从另外一个角度加重了天等县某锰业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过磅单上的疑点
    为打破线索中断造成的僵局,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召开会议对案件再次进行研究,稽查人员对锰产品行业的生产、采购和销售等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既然企业有涉税疑点,那么其经营行为一定会有异常。”该局决定进驻天等县某锰业公司进行检查。稽查人员根据采集到的企业信息,制订了周密的检查预案。

    由于该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较大,因此,进入天等县某锰业公司后,稽查人员首先到财务部门对该公司所有涉税资料及生产经营合同进行了检查,但检查没有找到相关证据。

    稽查人员于是将目光转向了该公司其他经营部门。在此过程中,该公司的过磅室引起了稽查员的注意。过磅室是该公司所有购进矿产品的必经之路,企业每购进一车锰矿产品,过磅之后都需开具过磅单,并且过磅室都留有历史业务的底单。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稽查人员迅速到过磅室对企业所有过磅车辆的底单进行了核查。

    经过对上万张过磅底单的核查,稽查人员发现在这些过磅单上,有三个人的名字频繁出现。

    三人是什么人?是卖锰矿的老板?还是运锰矿产品的司机?

    稽查人员分析,不管是老板还是司机,既然与锰矿产品有关,其肯定会在天等县附近的几个矿区有活动。于是,稽查人员分别到崇左市大新县、百色市靖西县几个锰矿产区对过磅单的三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三个人是百色市靖西县从事锰矿产品贩卖的个体商户。

    为了尽快找到这三个人,拿到天等县某锰业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请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税警双方建立了联合办案联动机制,公安机关经侦干警和稽查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到百色市靖西县进行调查。

    真相浮出水面
    专案组在靖西县了解到,这三名体老板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只是做些贩卖矿产品的生意,并且在家的时间并不多。

    稽查人员和公安干警首先开始查找三名个体老板中的黄某,几番到其办公地点、家庭住址和靖西县的几个矿区查找,均未找到。正当稽查人员和干警准备暂时放弃寻找,转而查找其他个体老板的时候,靖西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却来电告之专案组,在黄某家附近发现了其轿车,专案组以此为线索找到了黄某。

    黄某终于找到了,但他却不配合调查。

    经过稽查人员耐心对其进行税法宣传和说服教育,黄某最终拿出了其跟天等县某锰业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这份协议显示:黄某只向天等县某锰业公司销售锰矿,不开发票。稽查员顺藤摸瓜,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其他两名售卖矿产品的个体老板。两名个体老板均承认,只向天等县某锰业公司销售锰矿,不为其开具发票。

    在取得三名个体老板提供的证据后,稽查人员分析,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票货分离,货物购买与发票取得在时间和地点上不同步,证明该公司具有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行为。

    面对稽查人员拿出的翔实证据,天等县某锰业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的事实。该公司于2010年取得5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抵扣少缴纳增值税83.2万多元。

    为确保天等县某锰业公司的涉税问题彻底查清,崇左市国税局稽查人员乘胜追击,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税收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设备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少缴增值税35.2万多元;材料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24.9万多元。崇左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认定该公司以上行为构成偷税,对其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由于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目前该案相关人员已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