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购置资产支出能否扣除争议案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的,可以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在重建...
编者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进行政策性搬迁的,可以适用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能够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作出了不同规定。本案即是上述过渡政策适用引发的税务争议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A企业根据市政府城市改造整体规划,在政府的主导下实施整体搬迁。政府给予A公司搬迁补偿金79,000,000.00元,A公司在搬迁过程中发生搬迁费用和处置资产的净损失合计22,000,000.00元。另外,搬迁后A企业出资52,000,000.00元设立了另外两家公司。   2015年,A公司完成企业搬迁,其按照相关税法政策,对企业搬迁所得进行汇总清算。A公司认为其搬迁所得为搬迁补偿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处置资产的净损失以及投资资产后的余额,为5,000,00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A企业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额52,000,000.00元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要求企业进行税务自查。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关于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作为搬迁支出进行扣除的规定,是否适用于A企业;   2.A企业设立公司投资的52,000,000.00元,是否属于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能够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华税观点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1.企业搬迁所得   企业的搬迁所得,是指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1)搬迁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2. 企业搬迁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能否作为搬迁支出扣除新旧政策过渡   对于企业在搬迁期间新购置各类资产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上述政策作出了调整,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A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搬迁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企业在搬迁期间购置各类资产的支出能否作为搬迁支出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适用于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允许企业将搬迁过程中购置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本案中,A企业2011年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系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而A企业于2015年完成搬迁,此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已经生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A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三)本案中,A企业投资支出52,000,000.00元可以作为搬迁支出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未明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具体包括哪些资产,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本案中,A公司投资另两个公司,形成了A公司的投资资产。按照上述分析,该投资资产属于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小结:   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后,为了避免企业以后会计年度又对前述资产按照购置成本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重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