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不缺钱账上却有大笔借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贠相忠 李勇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不缺资金,但M木材公司却出现大笔借款。这个微小的疑点没有逃过检查人员的眼睛,一番内查外调后,检查人员揭开了企业借款背后的秘密。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国...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不缺资金,但M木材公司却出现大笔借款。这个微小的疑点没有逃过检查人员的眼睛,一番内查外调后,检查人员揭开了企业借款背后的秘密。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国税局对M木材加工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以企业异常借款为线索,通过核查企业人员银行账户,外调企业客户业务,最终查实该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9.9万元,涉及税额317.9万元。目前,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会计杨某已被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已进入司法诉讼阶段。     蹊跷的大额借款      检查人员查阅M公司2015年度账簿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时发现,该企业客户较少且业务集中在江苏地区。检查人员在企业账面货物流、发票流两个重点环节的检查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于是把重点放在了对企业资金流的检查上。      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账簿中“其他应付款”科目2015年末余额为1200多万元,其中,M公司从关联企业H公司共借款980多万元。明细账簿显示,两家关联企业检查年度内资金借款、还款往来十分频繁。      按照常规,木材加工企业在经营中一般先预收客户部分定金,然后根据所签合同进行木材加工。因此木材加工企业生产流程和行业特点,导致企业不会出现因为资金周转紧张而需要大量借款维持生产的现象。面对检查人员的疑问,M公司会计含糊其辞,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借款资料。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经营情况仔细分析后认为,M公司疑点突出,决定对其关联企业和相关业务深入核查。在对M公司关联企业H木材加工公司进行调查后,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和H公司两家企业虽法定代表人不同,但是实际经营控制人均为张某,两家企业的会计也均为杨某。     外调协查取证据      检查人员根据M公司、H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显示信息,依法调阅了两家企业对公账户,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网银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企业对公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其账簿数据一致,但在核查企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时发现,关联企业H木材加工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曾有2187.8万元资金转到会计杨某个人银行账户。      通过对企业会计杨某个人网银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杨某在取得2187.8万元资金后不久,即通过个人网银将款项汇至江苏省S木材制品公司,而S公司与H木材加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但却是M木材加工公司的重要客户。      M公司与H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家企业会计均为杨某,且调查显示两家企业与江苏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现象,种种迹象表明,M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      为获取M公司对外虚开的确凿证据,检查人员马不停蹄奔赴江苏S木材公司开展调查。在当地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检查人员获得了M公司与S木材公司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     违法虚开落法网      掌握M公司虚开发票的证据后,平邑县国税局迅速与公安机关协作,组成联合专案组对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企业会计杨某进行了抓捕。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大量涉案单据等证据,M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据查,2015年1月~2015年8月,M木材加工公司共向江苏S木材制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涉案金额共1869.9万元,税额317.9万元,价税合计达2187.8万元。S木材制品公司拿到M公司发票后全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并于2015年3月、2015年6月和2015年8月分3次将2187.8万元汇至M公司对公银行账户。      张某按双方约定扣除4%开票费后,将剩余的2100多万元以借款归还名义分期“偿还”给平邑县H木材加工公司。随后H公司会计杨某通过个人账户该笔资金汇返给江苏S公司。      至此,经过1个多月时间不懈追查,M公司大额借款的秘密最终被检查人员破解,一起虚构交易业务,通过关联企业以归还借款名义回流资金的虚开发票案件水落石出,等待涉案人员张某、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