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来源:明税 作者:税务合规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近日,某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罚款总计10万余元。 该保险公司于2007年开业,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
  近日,某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罚款总计10万余元。     该保险公司于2007年开业,主要从事各种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业务。经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核实,该保险公司在检查年度内向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津贴等,未并入员工当月收入计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最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保险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员工取得的节假日礼品、津贴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是税款扣缴义务人,负有足额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税款义务。该保险公司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按规定履行税款扣缴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