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普票1.9亿,4人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2017年11月3日,税务部门稽查工作人员章伟在稽查环节发现两家商贸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嫌疑。 章伟在税务稽查分析中发现:这两家商贸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全部是顶额开...

  2017年11月3日,税务部门稽查工作人员章伟在稽查环节发现两家商贸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嫌疑。

  章伟在税务稽查分析中发现:这两家商贸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全部是顶额开具,所谓顶额开具,就是说票面的限额是十万,商贸公司就开九万九千九,如果是一万的限额,就开九千九百九十九。另外,这两家商贸公司开具发票的流向也高度一致,面对重重疑点,市税务稽查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系统提取数据筛选分析,这两家商贸有限公司均为2017年6月成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开具发票流向分析,两户商贸公司应为同一控制人,短期内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万元版合计852份,开具696份,全部顶额开具,开具金额6600多万元,税额近200万元,价税合计6800多万元,尚余156份发票未开具。根据系统记录,两家商贸企业的下游受票企业合计59户,均为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建筑安装企业、咨询公司、地质公司等。

  神秘的“高总”不知所踪

  专案组约谈了商贸企业的代账会计,该会计对公司经营情况毫不知情,只知道一个叫“高总”的人委托她到税务局办税厅前台领票,领出来的发票就在办税大厅附近交给“高总”。会计再次联系“高总”时,“高总”电话却已停用。代账会计也无“高总”的其他任何信息,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稽查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少抛头露面的机会,会采取一些措施将自己和监管部门进行“隔离”,比如这4名犯罪分子,聘用了不少马仔、代账会计专门从事发票申领、贩卖活动,甚至连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临时雇佣来的。

  神秘的“高总”不知所踪,也让案件调查一度陷入了僵局。

  一张住宿发票撕开突破口

  “空壳公司”人间蒸发、关键人物难觅踪迹,专案组只有调整调查方向,重新对电子底账系统数据进行分析。一张住宿发票的出现意外地让案件的进展又出现了曙光。

  稽查人员发现,在这批被关联出的企业中,有一家公司曾经取得过一张住宿发票,发票金额1332元,开票公司为蚌埠市某商务酒店。而该酒店客房价格较低,1332元应是多人住宿或长期住宿,且发票开具时间和涉案企业领票时间相吻合,专案组判断该酒店可能为犯罪嫌疑人在蚌埠的落脚之地。

  “后来证实,这张发票是皮包公司雇佣的人在住宿酒店后,向酒店要求开具的发票,开票的人可能没多想,随口就说了其中某一个皮包公司的代码,没想到这成了我们的突破口。”章伟介绍,专案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了开具发票日期时段的住宿情况,发现有四个浙江临海人入住。再对相关人员身份进一步关联查询,查询到浙江临海人曾某与蚌埠的陈某同住酒店,专案组认为陈某很可能是犯罪团伙在蚌埠负责招募会计的联络人。经过该公司代账会计的确认,果然,陈某就是大家苦寻却一直未见其踪的“高总”。

  开19家“皮包公司”套取真发票

  由此,该案线索逐步清晰,专案组通过受票情况及注册地址、会计公司代账情况关联,陆续找到8家与陈某有关的商贸企业,这些商贸企业开票量巨大,数额惊人。税务部门将案件线索迅速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由蚌埠市经开区经侦大队立案,公安、税务成立联合专案组。联合专案组掌握了从骗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卖票,下游受票企业买票的全链条证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2018年10月底,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人要走正路,要诚信经营,打国家税收的歪主意,到头来只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下场。”蚌埠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刘贤水介绍案情时说,李某等4名浙江临海老乡,曾一同在外打工、创业,多年的摸爬滚打让他们发现有许多小企业会通过购买发票逃税,用来降低自己的运行成本。他们认为从事发票的买卖是个不错的财路。经过合计,4人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开“皮包公司”从税务部门套取真发票,然后倒卖赚钱。多年前,李某就已经来到蚌埠谋营生,对这里的情况很熟悉,于是,4人决定将蚌埠作为根据地。随后,4人通过雇佣马仔、会计等陆续成立了19家皮包公司并套取发票,也由此走上了一条不归的道路。

  明税观察

  1、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贵司取得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被认定为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立案按标准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处以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样也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杜绝发生增值税发票的情况,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