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莱芜市金庄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告字〔2021〕89号
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
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8E):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仓上村委南富仓小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进项税额236615.58元,已认证抵扣。2020年3月24日已注销税务、工商登记,账簿凭证已丢失,无法查清物流情况。通过调取的银行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分析,与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判定与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交易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拟处罚款126589.3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华税短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工商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地位的丧失,也意味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丧失,相应的,公司注销后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无法再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公司注销后涉及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动都应终止,不能再进行税务管理,更不能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对此,丁海峰与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纠纷案((2018)京0102行初881号)中,法院作出了充分说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十三维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应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故被诉处罚决定将十三维公司列为被处罚对象,属于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公司注销不等于万事大吉,更不意味着可以靠公司注销逃避税款补缴责任。公司注销只是一个程序,注销的前提是必须完成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而公司少缴、欠缴的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都属于国家税收债权,在清算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并受偿。以解散清算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如果未经法定解散清算程序直接注销,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丁海峰一案中,法院撤销税务机关对十三维公司的处罚决定后,税务机关也是转而要求丁海峰就十三维公司税款、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