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杠杆收购”撬动节税利润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案例:甲医院系当地政府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6年1月,与本市乙企业所属的职工医院联合开办了康复治疗中心,该中心属于甲医院的二级法人,其医疗服务以皮肤烫伤的恢...
  案例:甲医院系当地政府成立的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6年1月,与本市乙企业所属的职工医院联合开办了康复治疗中心,该中心属于甲医院的二级法人,其医疗服务以皮肤烫伤的恢复性治疗为主。双方所签合同规定:由甲医院腾出门诊大楼的第二层作为康复治疗中心的美容治疗室,并负责配齐10名相关主治医师以及护理人员、负责管理的干部,而乙企业的职工医院则投入相应的医疗设备,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康复治疗中心诊治项目的收费价格由双方协商制定。

  康复中心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甲医院与乙企业医院按6∶4的比例分成,该合同5年不变。

  近日,甲医院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其2006年1~12月的医疗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定该康复治疗中心为营利性的医疗“科室”,要求该中心据实申报缴纳本年度1~12月的营业税。据该中心会计人员所提供的电脑财务资料显示:2006年1~12月,康复中心的医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按服务行业5%的税率计算,该中心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

  这种营利性的“联营”中心能否变换为非营利性的“病区”中心,从而使甲医院减轻税负呢?

  兼并,是资本集中的一种基本形式,它是现代公司产权制度下的必然产物,也是产权交易行为中的一种高级形式。从兼并的动机来分析,可将其分为:进行产业调整的动机;购置资产、减少投资成本动机;经营多样化动机;减轻税负动机四类。从兼并的方式来看,又将其分为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杠杆收购三种基本方式。据此,笔者建议该院采用常用的第三种基本方式,即“杠杆收购”法,将“联营”中心改为“独资”中心,使该中心成为医院的非独立的“病区”,按国家规定允许的价格收费,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所谓“杠杆收购”法是收购者用自己很少的本钱为基础,然后从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集、借贷大量、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活动,收购后公司的收入(包括拍卖资产的营业利益)刚好支付因收购而产生的高比例负债,这样能达到以很少的资金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这种方式也有人称之为高度负债的收购方式,这样的收购者往往在做出精确的计算以后,使得收购后公司的收支处于杠杆的平衡点。

  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杠杆收购”法已经变成了融资、节税、促使效率提高和确认企事业单位价值的工具;它可以促使甲医院盈利水平和医疗市场价值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甲医院的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有能力制定周密、完善的收购计划,而且该院无债务负担,因而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根据精心策划,甲企业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先成立一家专门用于收购职工医院的“丙公司”,再向本市建设银行申请提供一笔“过渡性贷款”用于购买乙企业职工医院股权,取得成功后,以这家“丙公司”的名义举债和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然后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使两者合并,将“丙公司”因购并的负债转移到独资康复中心名下,再通过经营该康复中心,以获利偿还债务。

  假设该康复治疗中心2006年1~12月的医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诊疗收入为800万元,则全年共计收入为1400万元,该康复中心全年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76万多元。

  如果该中心由甲医院通过向金融单位贷款的方式进行“杠杆收购”的方法,将“联营”中心变为“独资”中心,需要多少贷款才能偿还乙企业职工医院所投入的100万元呢?因为该中心每年节税70多万元,投资额与节税额相抵减后,其差额为23.7万元。这就说明甲医院在贷款100万元进行收购之时,如果将其本年内所获得节税利益计算在内,仅需贷款23.7万元就可在本年内将“联营”康复中心变为“独资”康复治疗中心。如果按其合同规定的一定5年期来计算的话,累计可节税38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