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引发的税案——交易拆分的税收监管

来源:菜花来了 作者:BYE,YMA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叶律师最近刚接到一个客户的紧急要求,希望他就一份合同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这是一份成套设备销售合同,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后,约定了由自己的子公司另行提供后期技术支持服务...

叶律师最近刚接到一个客户的紧急要求,希望他就一份合同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这是一份成套设备销售合同,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后,约定了由自己的子公司另行提供后期技术支持服务,而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销售和服务构成混合销售,要求都按17%纳税,顿时出现了数百万的税金和滞纳金。

 

叶律师看了合同,询问了企业各个方面,又开始了滔滔不绝的说教工程。

 

实践中,确实有企业会利用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同税率,通过拆分交易的方式来降低交易的税收成本。这种拆分有着广泛的运用,历史上有把房屋销售拆分成销售和装修来规避土增的,有把货物进口拆分为货物价格和特许权使用费来降低关税的(详见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看这两页就够了),也有把利息拆成利息和顾问费来实现增值税抵扣的。然而,对于这样的筹划,各种法规和各个主管机关都发展出了一套理论,通过各种方式来判断两项交易是否属于人为拆分,如果判定成立,就将其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典型的例子是增值税上的混合销售。我们就以此为例来看一看。

 

混合销售的法律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构成混合销售的,按照主营业务所适用税率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混合销售,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a)混合销售必须同时涉及货物销售行为,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
(b)尽管经济实质上存在两个应税行为,但法律上将两个应税行为合并视为一项销售行为。

 

在判断应税行为构成“一项销售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两个要件:
(1)一项销售行为意味着交易主体在法律和增值税上应为同一人,因此要件一的判断是货物和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同一人且接受方为同一人,然而人为地分设主体能不能绕开这个限制呢;

(2)货物和应税服务是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的,即在交易过程中,这两项交易内容具有附属关系,且不可分割。具体而言,不论在形式上是一个或两个合同,两项交易内容是捆绑在一起的,而且其中一项应税行为从属于另一项应税行为。即销售方不会单独出售从行为,而购买方不可单独选择购买主行为。如果根据合同和交易安排的实质判断交易内容密不可分且具有主从关系,则该交易安排应判断为一项销售行为。这里的判断既有基于合同表面条款的判断,也有基于经济现实和企业内部经营的判断,其实是个举证的过程。如海关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一样。

 

破解税局的挑战

 

 

1

定性分析——针锋相对

 

 

 

首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所提供服务是独立存在的,与销售货物不属于 “一项销售行为”:

 

  1. 从业务模式的角度考虑,客户在接受服务时是否有充分的选择权;

  2. 从合同条款的角度,购销协议和咨询或技术支持服务协议是否互为签署或生效要件;

  3. 从提供服务的角度,是否有独立的服务提供记录以及交付成果,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同否同一套人马,交易流程和交付成果是否相互独立;及

  4. 从财会的角度,所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单独确认,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其次,可以主张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属于兼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与混合销售类似,在兼营的情况下,在经济实质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应税行为;与混合销售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兼营或混业经营构成两个独立的应税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考察点

混合销售

兼营

应税行为发生时点

同时发生

不一定同时发生

货物的买方和服务接受方的关系

是同一人

不一定是同一人

应税行为的相互独立性

相互从属

相互独立

 

2

定量分析——移花接木

 

 

通过选取可比公司,从定价的角度分析,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定价均为市场公允价格。

 

我们的建议

 

 

 

筹划没有那么容易,每个税局有自己的观点,过了一劳永逸的年代,忽悠不如做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