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合法节税六妙计及其案例剖析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权转让只涉及到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溢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了合法节约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最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有以下6妙计:一是先分红后转让;二是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三是先撤资后增资;四是关联公司先“定向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五是股权投资分5年均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延迟纳税义务时间。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综合分析。

  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A公司准备持有M公司6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然后用股权转让款购买自然人C持有N公司100%的股份。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1年11月份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如果A公司直接转让股权给B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则A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万元(13000万元-6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50万元(7000万元×25%),税负较高。请问在A公司股权转让环节,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A公司实行合法合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6妙计

  1、节税妙计一:先分红后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如果将A公司从M公司分配回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变为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先分红后转让”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约750万元企业所得税(1750万元-1000万元)。

  2、节税妙计二: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和第169条的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M公司可以2500万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的25%)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由于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变为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同时M公司通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致使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7500万元。所以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100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成本7500万元=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通过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

  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约企业所得税1075万元(1750万元-625万元),同时比“先分红后转让”节约元企业所得税375万(1000万元-625万元)。

  3、节税妙计三:先撤资后增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177条、179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于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达成减资协议约定:A公司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份额,获得13000万的补偿,同时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并召开股东大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和增资协议。

  同意以上法律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34号文件第五条件的规定,A公司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的税务处理如下:

  (1)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

  (2)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另外,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需要缴纳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通过以上涉税法律分析,A公司通过“先撤资后增资”转让股权的方法,比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约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750万元-250万元),同时比“先分红后转让”节约元企业所得税750万(1000万元-250万元),比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节约元企业所得税400万(650万元-250万元)。

  4、节税妙计四:关联公司之间先“定向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基于此法律政策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允许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可以放弃分红。但是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未分配利润可分配;二是在《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的《股东分红协议》中约定“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只将公司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一部分股东,其他股东放弃分红”。

  因此,A公司M公司、B公司为关联公司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约定:M公司在分红时,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

  通过以上《公司章程》关于分红的约定:A公司优先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

  再将2500万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的25%)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通过以上涉税法律分析,A公司通过“先撤资后增资”转让股权的方法,比比“直接转让股权”节约企业所得税1625万元(1750万元-125万元),同时比“先分红后转让”节约元企业所得税875万(1000万元-125万元),比先“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节约元企业所得税250万(650万元-125万元),比先撤资后增资节约元企业所得税125万(250万元-125万元)

  5、节税妙计五:延迟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6、节税妙计六:股权投资分5年均分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股权进行投资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M公司的股权入股N公司,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3月的解析——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四种方案哪种税负低?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是投资企业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价款包括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法人股东股股权转让可采取四种方案:直接股权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和撤资。不同的筹划方案,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各不相同,现以案例说明。

  案例

  A企业2013年9月以10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因投资战略调整, 2015年9月,A企业决定将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另一居民企业。2015年9月,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10000万元,负债总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未分配利润22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一、不同方案下的股权转让税负分析

  方案一:直接股权转让。

  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此种方式下,A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25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A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375÷2500),净收益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即A企业选择甲公司利润分配完毕再行转让股权。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按股东持股比例50%计算,A企业可分得股利1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A企业分得的股息11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润后,所有者权益为2800(5000-2200)万元。如果此时A企业对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只能为1400(2800×50%)万元。转让所得为400(14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所得税税负为7%,净收益为1400〔1100(分回的投资收益)+400(转让所得)-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即将甲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500万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300(800-500)万元。此时,甲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500(2000+2200+300)万元,其中,属于A企业的份额为2250(4500×50%)万元,盈余公积变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仍为5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A企业取得甲公司视同分配的股利1100万元,盈余公积150(300×50%)万元属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250(2500-22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万元,所得税税负为3%,净收益为1437(1100+150+2500-2250-63)万元。

  方案四:撤回投资。

  A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2500万元(5000×50%),只能撤回2500万元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A企业抽回资金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属于初始投资成本,1500(1100+400)万元属于股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为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0,所得税税负为0,净收益为1500(1500+0)万元。

  二、税负差异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四种股权转让方案中,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负分别为15%、7%、3%和0;净收益分别为:1125万元、1400万元、1437万元和1500万元,税负逐渐降低,净利润逐渐提高,除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变动外,根本原因在于:

  (一)方案一,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二)方案二,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对应部分的盈余公积400万元未享受免税待遇;

  (三)方案三,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了免税待遇,盈余公积中有15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

  (四)方案四,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享受免税待遇;

  仅从税收成本分析,方案四最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