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增值税与退税额的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问:享受出口免抵退的企业,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13%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4%的部分),借记 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
  问:享受出口免抵退的企业,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13%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4%的部分),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11-23财税字[1995]第092号)第三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2004-3-3第一条“…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第二条“…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之规定,出口企业因存在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差额而依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入企业当期成本,并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