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部分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日前,有群众向某国税稽查局举报乐鸣摩配厂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稽查局查证落实:乐鸣摩配厂实际购进原材料35万元,本应取得5.9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却从销货方取...
  日前,有群众向某国税稽查局举报乐鸣摩配厂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稽查局查证落实:乐鸣摩配厂实际购进原材料35万元,本应取得5.9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却从销货方取得了销售额为80万元,进项税额为13.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对乐鸣摩配厂处理问题上,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应将13.6万元的进项税额全部作进项税转出,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取得的虚开部分的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并以此为基数按偷税进行处罚。

  法理分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来看,它强调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发生了真实的购销业务,二是要求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解释,乐鸣摩配厂取得虚大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系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但是,是否必须要全额转出进项税额呢?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规定的精神,在发现纳税人有多取得进项税额时,将虚开部分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果在原来抵扣的当月本身还有应纳增值税,那么应从抵扣当月应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加收滞纳金,并以虚开部分的进项税为基数按偷税进行处罚,这既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处理态度,又不会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后果。

  同时,按照《》()规定,如果乐鸣摩配厂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乐鸣摩配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这样,乐鸣摩配厂仍然有权抵扣有真实购进业务部分的进项税额,只不过兜了一个圈子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解决的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但对本案的适用仍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