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钢构房缴纳流转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钢结构房工程本身是属于 建筑安装 范畴,承包钢结构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缴纳流转税? 近日,一位纳税人拨通在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坐席员告诉他,...
  “钢结构房工程本身是属于‘建筑安装’范畴,承包钢结构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缴纳流转税?”近日,一位纳税人拨通在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坐席员告诉他,实践中,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承包钢结构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为钢结构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中自产货物是指:金属机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由此可见,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均属自产货物范畴。对钢购产品的生产企业承包钢结构房工程,如果建筑安装合同中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并且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的,则对纯建筑劳务(不包括钢结构房价值)缴纳营业税,对销售钢结构房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的或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即包括建筑劳务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文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专门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购买钢结构房用于建筑安装的。文的规定仅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所生产的自产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对非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用非自产货物的,即从市场购买的直接用于建筑安装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或建设单位购买的钢结构房用于建筑安装的,应当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包括钢结构房的价款在内。

  三、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承包钢构房工程的。在实践中,因为销售钢结构产品或应税劳务与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结算的价款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由此有人认为这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文规定,金属结构工程作业是属建筑范畴,应当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另有规定者除外,如自产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所以,对于从事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同时从事建筑业的,应当是一种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