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甲公司2006年经营亏损3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33%.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其子公司,乙公司适用税率33%,丙公司适用税率15%.2006年甲公司从这两个子公司分别取得投资收益5万元、40万元。乙公司...
  甲公司2006年经营亏损3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33%.乙公司和丙公司是其子公司,乙公司适用税率33%,丙公司适用税率15%.2006年甲公司从这两个子公司分别取得投资收益5万元、40万元。乙公司2006年度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实际税率为27%.三个公司都是内资企业。那么甲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对从乙、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都需要补税?在申报表中如何反映股权投资收益?

  一、乙公司的投资收益需要补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因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而实际税率为27%,这种照顾性低税率并不是定期减、免税优惠,而是在特定时期给予的照顾性政策,因而这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按照118号文的规定也需要补税。所以乙公司尽管其法定税率与甲公司相同,但由于其实际执行税率为27%,所以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润仍属需补税的投资收益范围。

  二、在申报表中如何反映股权投资收益

  在申报表中反映股权投资持有收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新申报表中“投资收益”中的股权投资收益只包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在其他行次反映;该收益只反映境内投资收益,从境外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其他行次反映;

2、会计上涉及的损益事项,在申报表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中一般都有反映,比较特别的有两个项目,一个是对外捐赠(只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以下项目中反映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另一个就是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申报表只反映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会计上确认而税法上不确认的投资收益,如会计上根据市价变动情况计提的冲减投资收益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在权益法下根据接受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而调整的投资收益等,在申报表中并不反映;相反,会计上未作收益反映而税法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会计上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于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在申报表上应作为投资收益反映;

3、根据财税[1994]9号文,分回的股权投资收益应还原为税前收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22号)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而新、旧申报表的一大区别就是对于股权投资收益是否还原的处理。旧申报表对投资收益是按还原后的数额填列的,而新申报表不用还原计算。这并不意味着哪张表的计算是错误的,新、旧申报表都体现了9号文的精神:旧表在对所有投资收益还原后,对弥补亏损而不需还原的投资收益,在“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中要减去其已纳所得税额;而新表在未对投资收益还原的情况下,在“纳税调整后所得”项目之后,又加上了“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由于甲公司需补税投资收益大于需要弥补的亏损,从节税角度出发,应按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从低到高的顺序弥补亏损。新申报表的填所说明也体现了这种精神,即在投资企业有需要用补税投资收益弥补的亏损时,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应补税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根据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甲公司应纳所得税填报过程:[5+40-30+5÷(1-27%)×27%+(40-30)÷(1-15%)×15%]×33%-5÷(1-27%)×27%-(40-30)÷(1-15%)×15%=2.53万元。这个结果与旧申报表的计算结果是一致的,甲公司根据旧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应纳所得税填报过程:[5÷(1-27%)+40÷(1-15%)-30-30÷(1-15%)×15%]×33%-5÷(1-27%)×27%-(40-30)÷(1-15%)×15%=2.53万元。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本例中新、旧申报表应纳所得税的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新旧申报表对投资收益的这种不同处理对企业最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有影响的,如在有需要计算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时,旧表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甚至还包括用于弥补亏损的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即其计算基数中的“投资收益”,是完全的还原后的投资收益。而新表的计算基数,是不含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的,甚至不含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