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拍卖行为的相关税务处理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拍卖活动是市场经济形式下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一般而言主要以签订《委托合同》形式通过根据《拍卖法》成立的拍卖行进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委托拍卖的标的及社...

  拍卖活动是市场经济形式下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一般而言主要以签订《委托合同》形式通过根据《拍卖法》成立的拍卖行进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委托拍卖的标的及社会、个人委托拍卖的各类标的,就拍卖标的而言有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拍卖文物艺术品类以及各类财产物资等动产行为,同时还存在一些单位或个人的自主拍卖行为,如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及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吉祥号码”等,对这些拍卖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应如何把握与操作?

  一般而言,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的形式中有纳税人的自主协商、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及法院裁定及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可以说这是对拍卖行为中涉税征收的基本规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与征收营业税的非货物即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拍卖行为中的涉税划分,同时还需对一些不属于涉税范围的“拍卖”行为进行甄别。

  下列“拍卖”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1.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等)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此种形式,广泛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但这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属于土地出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包括拍卖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要缴纳营业税。

  《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拍卖企业收取佣金时,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吉祥号码”,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时,往往对某些吉祥、易记的电话号码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这种行为仍属“邮电通信业”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为拍卖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

  不动产拍卖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不动产这里主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因此在拍卖行为中,除纳税人应自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外,如非法定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应与委托拍卖企业建立委托代征代缴关系,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入库。

  执罚部门罚没物品变价拍卖收入上缴财政的不缴增值税。

  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