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旧设备出口的税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民航设备使用年限较长,如飞机、起落架等可达到20年,因此相当多的民航设备在使用一定年限后仍可出口继续利用......
  民航设备使用年限较长,如飞机、起落架等可达到20年,因此相当多的民航设备在使用一定年限后仍可出口继续利用。同时,民航设备一般价值较高,如飞机整机达数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高昂的价格和对成本的考虑等因素也使得民航设备的需求者在一定程度上将目光转向民航旧设备(按照行业惯例,以下对旧设备称为旧航材)。

  在民航设备市场日趋国际化的今天,旧航材出口市场日趋活跃。但长期以来,对于旧航材出口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盲目操作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旧航材市场的发展。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文的发布,无疑给旧航材出口市场带来了生机,有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积极开展旧航材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25日发布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该办法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就旧设备出口退(免)税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涉及旧设备范围的界定、出口方式、退(免)税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应提供的资料等。

  按照该政策规定,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购买作为销售之用但长期未销售而变陈旧的设备,不按照上述政策处理,而按照一般货物办理免税或出口退税(含“免、抵、退税”)手续。在这里,“使用过”是判别旧设备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出口则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方式。

  下面分以自用和外购两种方式对旧航材出口的税务处理分别进行介绍。

  出口自用旧航材的税务处理

  企业出口自用旧航材时,将会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口的税务处理上而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自用旧航材当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出口自用旧航材,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但不退税(即原购进航材时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退还),但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航材的出口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出口自用旧航材当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时,其出口自用旧航材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对原购进航材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按以下公式退还(一般产品出口不采用下述方法):应退税额=购进航材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航材折余价值÷航材原值×适用退税率,航材折余价值=航材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在具体办理退税时,需在出口自用旧航材后,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购买航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出口外购旧航材的税务处理

  与企业出口自用旧航材一样,企业出口外购旧航材时也将会因企业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出口时的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外购旧航材当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外购旧航材出口可免缴出口环节增值税但不退税(原购进航材的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退还),但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旧航材的出口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出口外购旧航材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时,其出口外购旧航材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须在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航材的普通发票或进口海关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旧航材出口尚待解决的问题

  按照《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出口自用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企业出口旧航材时只能对出口环节免税但不退还购买环节的增值税。

  由于国内民航飞机的提供者主要是国外的波音、空客等大飞机制造商和庞巴迪等支线飞机制造商,而飞机发动机、起落架、机场地面设施等也主要依赖于国外厂商。这就是说,这些从国外采购的航空航材在采购时只能获得外商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无法取得增值专用发票,因此按照《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外购旧航材出口时是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这样国内企业出口到国外的旧航材因无法退还在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其出口价格甚至可能高于国外新航材的价格,从而使国内旧航材供应商在旧航材出口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及时淘汰旧航材和更新航空器材。

  笔者认为,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考虑国家促进“走出去”的战略,今后有必要对旧航材出口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对从国外采购的旧航材在出口时也应准予退还进口增值税,从而使国内旧航材出口企业能在国际市场公平地参与竞争,及时进行航材更新和旧航材的利用,更好地促进国内旧航材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