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发票违法风险要严把“三关”管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纳税人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严把 三关 ,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把好发票接受关。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其他事项在支付款项时要向销货方索取发票。绝大多数纳税人是...
  纳税人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严把“三关”,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把好发票接受关。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其他事项在支付款项时要向销货方索取发票。绝大多数纳税人是在主观过失情况下接受假发票、换版作废发票、收款收据等形式的白条发票的,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接受这些发票,都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专门列举禁止的违法行为。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将要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理和“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另外,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还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所以,纳税人把好发票接受关既必要又重要,要做到:1.遇到有假发票、换版作废发票嫌疑的发票,凭自己掌握的发票知识去冷静辨析,如此仍难以确定真假的,可到当地发票管理机关作鉴别后再决定是否接受。2.遇到收款收据等形式的白条发票,如果销货方具备开具正式发票条件的,则要求其提供正式发票,如果销货方无开具正式发票条件的,则向其索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正式发票。3.遇到不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如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不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等)的发票,要坚决予以拒收或退回,并应向销货方索取重新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的发票。

  二、把好发票开具关。

  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要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但某些纳税人出于少缴税目的,在发票开具上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用假发票、换版作废发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二是开具票款不符,大头小尾发票。三是为他人代开发票。四是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也有些纳税人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在发票开具上擅自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不完整开具发票、开具字迹不清楚发票、在发票上不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有的甚至涂改发票等。以上问题的存在,无论主观或客观,主管税务机关都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就其存在的每一个问题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如果以上问题“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收的”,还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收一倍以下的罚款,特别是以上问题造成偷税的,还要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所偷的税款,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把好发票保管关。

  《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专门列举的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还要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没收非法所得,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理和处罚。如果这些问题造成偷税的,还要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受到“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避免产生上述问题或后果,纳税人要严格把好发票保管关,一要建立和落实专人保管发票的制度。二要有专柜专库(有防盗设施)存放发 票。三要建立和落实发票领、用、存登记和日常盘核制度。四要严禁随身携带发票外出。五要严禁转借或转让发票。另外,发票保管有一定的期限(五年),满五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销毁,严禁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一般来说,只要纳税人能注重以上“三关”,就能有效地防范发票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