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怎么定性?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近日,有朋友询问如果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今日有闲,略作答复: 大头小尾发票,又称发票套开,是指发票的发票联金额大(大头),而同一份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

近日,有朋友询问如果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今日有闲,略作答复:

”大头小尾“发票,又称“发票套开”,是指发票的发票联金额大(大头),而同一份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则金额小(小尾)。分如下两种情况:

一、发票联金额真实,存根联和记帐联虚假

开具方以虚假金额变小的记帐联记账报税,借以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这种情况开具方变造记账凭证,少缴应纳税款,构成逃税(偷税)。对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票联金额虚假,存根联和记账联真实

取得方以虚假放大的发票联金额记账,借以所得税前多列支成本或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及发票新系统上线后,已无大头小尾发票顺利抵扣进项税的可能。所以本人认为这里只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能(当然也不排除套开软件越过金税三期的可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这种发票联金额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也构成行政法上规定的虚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构成虚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都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

三、小结

1、大头小尾发票,要不构成逃税,要不构成虚开。但从本源看,就是为了少缴税款。前者开具方少缴税款,后者取得方少缴税款。

2、当然,现实中,也有不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行为,比如以套取财政资金或骗取贷款为目的的虚开或逃税,在触犯刑法时,根据刑法理论,一般构成目的和手段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若未达到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则以逃税和虚开,分别以《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即可。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副主任刘金涛律师

先后在税务局任稽查员、法院任法官,现为专职税法律师,欢迎添加好友一起讨论问题,或合作承办案件(联系电话:1861250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