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四)

摘要:1.企业基本情况 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由原某钢铁厂于1996年改制成立,其下属的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主要从事船板、带钢、中厚板卷、棒材、元钢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1.企业基本情况
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由原某钢铁厂于1996年改制成立,其下属的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主要从事船板、带钢、中厚板卷、棒材、元钢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并设立一子公司——某钢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线材、棒材、元钢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另外,该集团公司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了某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电、气体供应及铁水的加工。目前,该集团已具备650万吨钢和钢材的配套生产能力,其中拳头产品中厚板(卷)的年生产能力达300万吨以上。
表A-52 联合公司、股份公司和钢铁有限公司2006年~2008年生产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联合公司 销售收入 198990.34 295387.90 369452.47
销售成本 121944.76 141750.37 229358.53
利润 79172.38 222028.27 119311.14
股份公司 销售收入 1524526.85 1930977.47 2750893.5
销售成本 1418352.47 1752974.17 2637018.48
利润 56012.65 123566.40 18081.46
钢铁有限公司 销售收入 451663.70 452968.90 590839.19
销售成本 422129.03 413904.83 595473.9
利润 3841.79 22184.55 -39318.17

从表A-52中可以看出:近三年,联合公司、股份公司和钢铁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均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两年利润平稳。但是,2008年利润均呈下滑态势。从经济与市场环境分析,原因主要有:第一,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市场需求明显萎缩,对钢铁行业带来较大冲击和影响;第二,从市场价格看,2008年末钢材价格处于当年最低价位,当年国内市场钢材价格跌幅曾接近20%,即使产量有所提升,但利润仍然下滑;第三,企业的铁矿石、煤炭、焦炭及海运费价格大幅攀升,使钢铁生产成本急剧上升。特别是铁矿石的高位成本是钢铁企业亏损的主因之一,据统计2008年,进口铁矿石平均到岸价每吨136.2美元,每吨单价比上年增加了近48美元。此外,这三家钢铁企业是否还存在其他导致利润与税收下降的因素,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

2.评估分析
在纳税评估中,评估人员主要对企业的营业收入的构成及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评估分析。
(1)营业收入方面
在评估分析阶段,评估人员认真审核了企业的各项收入构成。包含销售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及投资转让净收入等。2008年,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评估人员在核查企业确认收入准确性方面,又纳入了新的视点,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减计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经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一新政策与以往年度有所不同,原政策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形式上表现为直接减免所得税,而新税法的相关政策则是减计收入。那么,企业在核算营业收入时,以减计收入又是如何把握的?这需要作进一步的认真分析。

为此,评估人员调取了该集团公司三家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分析了联合公司、股份公司和钢铁有限公司三家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数据,见表A-53。
表A-53    2008年该集团的生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减计收入情况 单位:元

年度 联合公司 股份公司 钢铁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 3694524750.11 27508935034.16 5908391922.18
减计收入 109387373.52 17101603.43
比重 2.87% 0.06%

注:营业收入为扣除减计收入之后的数额。

从所得税申报数据看,联合公司、股份公司申报的减计收入分别为1.09亿元和1710万元,虽然,其占企业营业收入的相对比重不大,但是,企业减计收入的绝对金额较大,特别是第一年执行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是否存在多计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2)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
对于钢铁生产企业来说,不仅追求规模扩张,也更加注重技术革新与发展,以此提高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个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从该集团公司来看地,生产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多、专业性强,评估人员需要认真加以区分,判断其税前扣除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为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是否存在虚增技术研发费用等问题,评估人员首先收集了三家企业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情况,具体情况见表A-54。
表A-54        2008年该集团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单位:元

企业名称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
联合公司 2990737.5
股份公司 12970854.74
钢铁有限公司 5540348.7
合计 21501940.94

从表A-54中可以看出:该集团的三家生产企业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合计达到2150.19万元,各类技术开发合同多达几十份。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需要进一步核查。

3.税务约谈
评估人员在分析企业申报数据后,就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约谈了企业财务人员。联合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对其高炉煤气发电、高炉烟气余热、再生水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备案申请减计收入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在约谈中,评估人员询问了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流程,其中,得知钢铁企业的生产用水分为清水、浊水和再生水。为了摸清企业再生水的实际使用情况,评估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详细了解了研发费及合同的具体情况。约谈后,评估人员将某钢铁集团生产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与高校、研究机构共同合作开发项目;二是委托其他企业开展研发项目;三是向境外公司支付的技术咨询费、代理费。经过初步审核,评估人员将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技术咨询费作为此次评估的重点项目。

4.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深入到联合公司、股份公司的炼铁新厂、能源中心的供水站,向企业技术人员咨询“再生水”的循环使用情况及其工艺装置,并取得了一手的流程图与相关数据。经核查,发现两家企业的“再生水”装置是闭循环,是为高炉冷却之用,并未对外销售。得知这一情况后,为对企业高度负责,评估人员在第二天又前往当地的另一家钢铁企业了解其“再生水”的综合利用情况,并开展横向比较。在这一钢铁企业的废水处理三和,评估人员仔细询问了再生水的处理过程,得知在当地钢铁行业中仅有这一家污水处理三和,公司处理过的污水除大部分自用外,仅有一小部分对外销售,供给其他企业使用。2008年,该公司、联合公司、股份公司均申请了所得税减计收入,但是,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却截然不同。

评估人员深入企业就境外技术咨询费事宜向技术人员进行了解,企业技术人员介绍:钢铁有限公司与德国某冶金技术公司就高标准汽车用钢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股份公司与英国某公司就炉卷轧机的生产和维护签订了咨询合同等,而按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产生的费用。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列支的直接应用国外技术咨询费、代理费等不符合加计扣除的标准,不可享受税收优惠。

5.评定处理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9】567号文件,对于企业内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直接供给企业内部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从核查情况看,炼铁新厂、能源中心是企业内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且联合公司、股份公司的“再生水”确属企业内部使用,对其减计收入不符合文件要求。为此,评估人员与两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企业表示理解,并主动自查补报企业所得税2436.05万元,并缴纳滞纳金366.8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办法所称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产生的费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从核查情况看,2008年股份公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专家咨询费及代理费合计374.99万元。钢铁有限的咨询费及代理费959.32万元。这部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不符合文件要求。为此,评估人员与两家企业进行沟通,企业表示理解,愿意进行自查补税,补报企业所得税166.79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5.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