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企业的增值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胡海瑞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近日,某县国税局在对某炼钢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评估时,该企业在2006年从省外购进废钢时取得的大量 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引起了评估人员的高度警觉......
  近日,某县国税局在对某炼钢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评估时,该企业在2006年从省外购进废钢时取得的大量“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引起了评估人员的高度警觉。

  评估人员通过对此类发票及相关购货渠道和付款情况,进行逐一分析后认为,该炼钢企业从省外某废旧物资公司购进的300.94吨废钢,在支付4639278.00元货款时,虽然“票货款”一致,但收款人印鉴和账号等存在疑点,而且所取得的 49份发票中,大部分发票是连号票,且数量、金额相同。

  为此,评估人员根据协查程序及时向省外某废旧物资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发出了“协查函”。经协查初步证实:

  其一,某废旧物资公司并没有向该炼钢企业销售过废钢,也没有向其开具过“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其二,该“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票人、购货方付款凭证中的收款人及废旧物资公司的业务联系人,都不是某废旧物资公司的职工;

  其三,税务部门并没有向当地某废旧物资公司发售过此号码(指发出协查的49份发票号码)的发票,发票中所谓的某废旧物资公司除了名称相符外,其税号、发票专用章、开票人等都不相符,经鉴定均属伪造。就此,一起涉嫌巨额假发票案浮出水面。

  经国税局进一步查证:该炼钢企业在2006年度内,曾先后在省外某市废旧物资市场内,从声称是某废旧物资公司负责人张某手上购进了两批废钢,共计300.94吨,取得某废旧物资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49份,共计金额4639278.00元,抵扣进项增值税463927.80元。

  而事实上,所谓的某市废旧物资市场内的某废旧物资公司,纯属张某、罗某等人一手策划,盗用他人名称,自编纳税号、自印 (取得)空白假发票、自刻票证章、自开银行账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一起严重的发票造假行为。

  松阳县国税局已对取得49份假发票的某炼钢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责令该企业自查补缴了已抵扣的增值税46.39万元。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省外某市税务部门,对涉及的假发票以及张某、罗某等人进行从严查处。

  本案启示:其一,目前,一些税务部门往往因“废旧物资公司”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忽视对其开具的销售发票不注意审核和协查。正因如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钻税务部门“疏于管理”的漏洞,从事造假活动。对此,各地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强化票证监控;另一方面,在开展纳税评估时,评估人员要在关注和认真分析纳税人相关评估指标的同时,对账证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点的票证,要及时进行核查或协查,以扩大纳税评估视野和范围,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

  其二,盗用或借用他人名称,从事印制和开具假发票行为,具有一定欺骗性,而且一旦被发现不法分子容易脱身且税务部门难以追查。所以,盗用或借用他人名称造假,成了不法分子的惯用手段。对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尤其是对废旧物资市场,要开展经常性巡查和突击检查;对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也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疑点发票,及时进行协查,一旦发现虚假发票,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铲除祸根。

  其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告知纳税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对往来客户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如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对一些陌生的客户,若有必要还可通过税务部门进行电话核实等),而且还要在付款前对所取得的发票,对方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码、业务联系人等内容进行核实。一旦发现对方涉嫌无证经营,盗用或借用他人名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对方所提供的发票、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码和业务联系人名等不符或存在疑点的,应暂停支付货款,并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