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商行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2007年11月中旬,某国税税管员巡查发现,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规模变化较大,先后在上津、店子等乡镇分别设立了经销点。经营规模呈增长趋势,税收是否也相应增长呢?税务管理员带着...
  2007年11月中旬,某国税税管员巡查发现,某摩托车商行经营规模变化较大,先后在上津、店子等乡镇分别设立了经销点。经营规模呈增长趋势,税收是否也相应增长呢?税务管理员带着心中的疑问,对该企业1至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发现并破解了该摩托车商行在申报系统、车购税系统、发票系统中显示的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采集

  该摩托车商行,私营独资企业,注册资金90万元,员工4名,租赁门面从事摩托车销售活动,年租金1.8万元,2002年 12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宗申、豪爵、轻骑、嘉陵等四个品种的双轮摩托。

  1、V2.0申报子系统及资料信息:不含税销售收入259.8万元;销项税额44.1万元;进项税额41.6万元,期末无留抵税额;应纳税额2.5万元,税负率0.97%.报送《销售清单》显示的销售各种摩托604辆,平均单价4301元。期初存货26.9万元,期末存货44.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27.6万元,毛利额 32.1万,毛利率12.37%.

  2、车购税系统导出的信息:销售豪爵摩托车503辆,2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20.2万元。销售嘉陵摩托车10辆,4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0.3万元。销售宗申摩托车34辆,7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1.3万元。销售轻骑摩托车40辆,5种型号,合计缴纳车购税1.4万元。累计销售摩托车37种型号 588辆,入库车购税额23.2万元,平均单价0.4万元。

  3、V2.0发票子系统信息显示。1至10月,该企业共计验旧发票659份,其中作废32份,实际开具627份,开具不含税金额277.3万,平均单价0.4万元。

  疑点分析

  一是从指标率上分析。该企业税负率为0.97%,比同行业 1.5%的税负率低0.53%;毛利率为12.37%,比同行业14%的毛利率低1.63%.分析这两项指标同时偏低,企业可能存在低价开具发票,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现象。

  二是从政策角度分析。摩托车经销商经营助力车、电动车不上牌照,不缴纳车辆购置税;企业返利收入应该冲减进项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营摩托车的纳税人向购买者赠送的保险杠、机油、头盔等赠品,应并入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以上情形是否开票人账作了销售收入?是否冲减进项税?

  三是从进项税额上分析。该企业1至10月申报进项税额合计41.6万元,通过本期购进成本推算进项税额=245×17%=41.6万元(其本期购进成本=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227.6+44.3-26.9=245万元)。推算的进项税额仅与申报的进项税额错1元。企业虚构进项税额疑点可排除。

  四是从金额上比对三个系统,该企业1至10月V2.0中的申报子系统显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是259.8万元。比车购税系统推算的232.8万元(入库车购税额÷车购税税率)不含税销售收入,多27万元。比V2.0中的发票子系统显示的验旧开具金额换算的277.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少17.5万元。判断企业存在收入不上账的可能。五是从数量上比对分析,该企业1至10月,《销售清单》申报销售的摩托车是604辆,比车购税系统显示销售的588辆多 16辆,比V2.0中的发票系统显示的627辆(销售机动车辆开具发票都是一份发票一辆车)少23辆。由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开票不上账和销售摩托车未开票行为:

  评估约谈

  针对上述分析的疑点,国税局向企业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预约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携带账簿前来国税局约谈举证。

  约谈中,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作了以下陈述举证:其一,表面上看税负率未达到行业1.5%的税负率,还有44.3万元的存货,而这部分进项税已作抵扣,如果考虑这部分因素,实际税负率将达到1.63%,举证资料显示的汁算方法为:(2.5万元已纳税额+1.7万元存货进项税)÷259.8万元销售收入×100%.其二,现在生意难做,竞争力大,如果都按厂家的指导价格销售,无人愿买车,我们只有采取簿利多销方式经营。其三,返利收入在进货时,上家已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冲减了,你们可以查阅发票。其四,车购税系统显示摩托车数量比发票信息显示的少39辆,原因可能是有的客户购车还未上牌照。

  比对核实

  鉴于企业负责人和会计对所约谈的问题持消极态度,评估人员采取了三项核实措施,一是按照该企业所经营的37个型号的车辆,以会计携带的购进明细账和车购税系统导出的信息为依据,筛选出“专票”上购进单价小于车购税计税单价150元以下的302辆10种型号的摩托车进行比对(车购税计税单价:单位车购税额÷10%税率)。比对结果,单位毛利率最高的是3.7%(120÷3240×1OO%),还有4种型号的摩托车单位毛利率为负数;二是将库存商品明细账与销售明细账相核对,发现购进成本价为1800元的13辆助力车(无专用发票,是购货单)均已出售,而销售明细账尚未反映。同时,核对出23辆进价较高的摩托车均未人购销账(进项税额12498元);三是要求针对39辆差数摩托车说清楚;四是通过银行往来账核对出低价向厂家购进头盔、机油、保险杠赠送客户,金额8.3万元。

  面对评估人员的三项措施,一方面企业负责人解释说,出现的负利润现象,主要是熟人购车,面子磨不过。一方面承认存在未做收入现象,表示及时纠正。

  处理建议

  针对上述四点情形,向企业下了达《评估建议书》,建议企业:

  1、10种型号82辆的摩托车,其销售价格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企业以同行业14%毛利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对83000元的增送的保险杠、头盔、机油等赠品,以同行业25%的利润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对13辆助力车以同行业19%的利润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增值税。

  摩托车应补税额=3772×82×(1+14%)×17%=59943元。

  赠品应补税额=83000×(1+25%)×17%=17637元。

  助力车应补税额=1800×13×(1+19%)×17%=4733元。

  2、对开票子系统与申报子系统显示的23辆差数摩托车,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平均单价计算补交增值税。税额=4422×23+1.17×17%=14777-12498=2280元。

  3、对39辆未交车辆购置税的摩托车,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当地交警部门,请求协助追缴车购税。

  该企业按评估人员的评估建议,共计补缴税款84593元,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了一份提供给交警部门的书面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