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和披露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关联方披露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关联方披露准则主要对这两方面披露作出规范。本文欲就关联方披露准则施行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披露的相关问题谈...
  关联方披露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关联方披露准则主要对这两方面披露作出规范。本文欲就关联方披露准则施行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披露的相关问题谈点浅见。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识别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中比较容易识别的是与该企业(报告企业)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各方以及该企业(报告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但一些较为隐蔽的与该企业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往往被遗漏或忽略,而其交易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却影响重大。这些不容易识别的关联方即属于“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上述关联方披露被遗漏的原因,有的是企业人员包括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会计人员不清楚“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也有的是企业为有意回避将显而易见的关联方交易转为不易识别的关联方所做的安排。因此,笔者认为:首先,作为外部监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应让企业知晓“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披露准则披露的范畴,企业应提供相关合同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资料以供识别。其次,若发现该企业与疑似关联方企业存在异常有失公允的交易,外部监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函证)向疑似关联方征询是否与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及其变化、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信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中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和“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都分别要求披露子公司的全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等信息(重复披露),前者还要求披露经营范围、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的净投资的余额等;后者则要求披露关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的规定与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尽一致。一些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其下属的子孙公司众多,根据规定,对于母、子公司应披露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及其变化、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信息,若再加上披露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等,会使得企业财务报告附注愈来愈长,其不利影响包括:会减少信息的相关性,加大各方信息披露成本,财务报表附注中充斥的非主要信息也掩盖了重要或主要信息的直观性,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和难度。而且,国际会计准则也仅要求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关系。故笔者认为,财务报表披露的关联方内容应以会计准则为准,同时,减除或合并附注中不同部分(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重复要求和非主要信息。由于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企业披露内容所要达到的程度并未明确,应要求至少披露直接控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间接通过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可以豁免披露,因为该等信息在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已按规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