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勿将“递延收益”科目作为“调节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刘先军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5
摘要: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繁多,会计处理复杂,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成本、费用方面,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面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繁多,会计处理复杂,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收入、成本、费用方面,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面的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笔者结合近期参加纳税评估实践,就企业所得税评估检查中有关负债方面值得注意的不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以期对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在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一般按预计负债归于“其他非流动负债”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和会计处理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同形式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同。比如:科技专项拨款应按“递延收益”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递延收益”数额在该资产使用寿命期内进行平均分配结转,而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则应按实际收到的数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实践中,有的企业故意混淆不同性质的政府补助,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也按“递延收益”进行分期结转处理,作为调节税款入库的手段。     我们对某铜矿201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营业外收入182万元,其中政府补助170余万元,而根据我们开展财政性资金专项清理掌握的数据显示,当年实际拨付该企业的政府补助仅60余万元。在实地核查中发现,原来该企业2013年末“递延收益”科目存在贷方余额109万元,并于2014年初全部结转至营业外收入。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其中包括2012年取得政府奖励22万元及2013年取得政府地方税收返还38万元,按规定该企业上述两笔收入应依次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开展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但实际上分别后延了两年和一年。     此问题多出现在国有改制企业和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此“调节器”达到继续享受优惠的目的。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递延收益”科目本身为过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无单独体现,隐蔽性较强。其次是税务人员对政府补助分类处理业务不够熟悉。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在汇算清缴前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此类企业财务人员的相关政策宣传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