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管员被判玩忽职守罪首案

来源:衮绣税研 作者:丁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2017年1月7日,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决罗腾跃等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犯...

2017年1月7日,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判决罗腾跃等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犯玩忽职守罪。

判决书字号(2016)川1123刑初50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杜品田、周国琳作为民政局干部,负责对本县符合安置残疾人比例25%以上(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退税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工作。2012年度至2015年度,二人在对本县福利企业四川金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欣公司)年检过程中,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7年6月15日颁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工作流于形式并收受该企业红包礼金(杜品田收受3000元,周国琳收受1600元),轻信该企业填写的年检报告中残疾人数及其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未认真对该企业上报的残疾人进行逐一核查,未发现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行为,致使该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实际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连续4年度通过民政局年检审核,并向犍为县国税局申请退还增值税共计2306005.13元。

被告人罗腾跃系犍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员。2012年度至2014年度,负责对本县的福利企业金欣公司进行日常税收监督,罗腾跃在对该企业税收监督的过程中,违反财政部、国家税务局2007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工作流于形式并收受该企业红包礼金8400元,未认真对该企业残疾人在岗变更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在未到该企业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伪造《企业日常检查记录》,未发现该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行为,在该企业安置残疾人实际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连续3年审核通过退还增值税申请共计1920900.89元。案发后,三被告人曾到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于当时专项调查尚在进行中,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未予安排。

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已扣押金欣公司违法退还的增值税100万元,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品田、周国琳、罗腾跃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三被告人曾到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因犍为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调查尚在进行中,未予安排,且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已扣押金欣公司违法退还的增值税100万元,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金欣公司弄虚作假欺骗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三被告虽有过错,但不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唯一原因且不是主要原因。三被告人均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品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周国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罗腾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