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注灵活用工业务,涉税涉票合规万不可

来源:华税 作者:刘天永 ​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将自由职业者注册成为个体户,使其报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将使自由职业者个税税负一定程度上减轻。但是,实践当中,对于灵活职业者取得平台支付的报酬属于“生产...

  编者按:近日,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2021年10月,顺利办公司6家全资孙公司灵活用工业务因未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取得成本发票,被税务机关识别出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2022年税务、公安、审计署等多部门联合调查非法涉税中介机构,涉及非法灵活用工平台和非法代开发票企业成为查处重点。在灵活用工持续火热、相关公司借机上市之际,相关部门均重点关注灵活用工业务,种种迹象传达出明显的信号是:用工可以灵活,但“用票”断不可“灵活”。本文将以顺利办《公告》为引分析灵活用工涉税涉票法律风险,以飨读者。

  一、灵活用工业务的三大涉税涉票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未取得合规凭证、取得不合规凭证面临查补税款、处罚

  根据顺利办《公告》,旗下神州摆渡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顺利办优才(舟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全资孙公司均从事人力资本业务、灵活用工业务,向承接业务的自然人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服务对价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成本发票,导致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11月4日对6家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6家公司于2022年1月3日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顺利办《公告》称:6家孙公司……涉及灵活用工业务形态多样、对应企业及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和规模庞大,涉及地区遍及全国各地,资金结算及成本发票取得方式不一……截至目前,整改事项仍在进行中,易桥财税科技及涉及整改的6家孙公司暂未收到税务机关明确回复,也未收到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处理意见。

  据此《公告》可见,灵活用工业务涉税涉票法律风险点之一是未取得合规凭证或者取得凭证不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对于灵活用工而言,若自然人从业者取得报酬较少(不超过500元每次/日,财税〔2019〕13号文件口径),用工单位可以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及会计原始凭证进行合法扣除。若支付报酬超出上述金额,则建议要求自然人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对于顺利办《公告》所称“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服务对价成本”,则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

  因此,若顺利办6家孙公司无法换开、补开合法扣除凭证,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的行政责任。尽管顺利办称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否定6家孙公司该项成本的合理性及真实性,但税务机关最终认定如何,不能排除被认定偷税的风险。

  风险点二:业务操作违规、回流资金涉嫌虚开

  实践当中,尽管用工业务真实,但由于业务、财务操作不规范,而导致资金回流产生,这种现象极易引发虚开法律风险。笔者试举一例:

  D公司是一家会务公司,为客户开展会议提供主持、摄影、场务等服务,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其从社会、高校寻找兼职主持人、摄影师、迎宾礼仪、场务等人员,并以现金日结。由于上述人员不愿为D公司代开发票,D公司遂通过上海一家灵活用工平台大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操作方式系,将公司员工作为灵活职业者,将其身份信息上传灵活用工平台,待其取得劳务报酬后转入D公司财务人员私人银行卡,后续用于提现再向主持人、摄影师支付报酬。2021年,上海税警对当地各类人力资源公司、灵活用工平台、财税服务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了D公司资金回流线索,公安机关遂以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D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等三人已被羁押。

  上述案例中灵活用工业务违规点包括:1、个人对灵活用工方式不知情;2、使用公司私卡接受平台支付的报酬。该两项违规点导致执法机关认定:1、灵活用工模式不成立;2、出现资金回流,增加无真实用工的怀疑。进而导致D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等人面临虚开刑事责任。

  风险点三:平台代征个税错用税目、税率涉嫌偷税

  2021年9月,美团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随后其官方发布《美团重申“严禁诱导和强迫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说明》,明确提出“严禁诱导和强迫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的要求,规范配送合作商用工行为。

  实际上,将自由职业者注册成为个体户,使其报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将使自由职业者个税税负一定程度上减轻。但是,实践当中,对于灵活职业者取得平台支付的报酬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争议。

  近期,河南省某县税务机关对某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了检查,认为其以“生产经营所得”代征自由职业者个税错误,应以“劳务报酬所得”代征。税务机关遂对通过该平台代开发票的个人追征税款、对平台征收个人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一现象暴露出灵活用工平台在代征代开活动中仍存在灰色地带,“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不够清晰,致使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济实质”的把握不准确,导致错误适用税目、税率,进而导致多征、少征税款的现象。

  二、“在线撮合”转型“用工税务筹划”,这类灵活用工平台风险不容忽视

  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零工工作的大量出现,打破了劳动力市场时空的限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陷入居家隔离状态中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用工供需在线找活、接活、干活;用工企业也可以通过用工供需在线发布工作任务,进而实现用工供需的即时、精准匹配。可以说,早期的灵活用工平台是一种用工供需在线撮合平台(Online matching platform for labor supply & demand)。

  但是,随着疫情的控制与国内经济复苏,灵活用工也发生变化,不再局限于“在线撮合”的灵活用工平台1.0形态,而是向“用工税务筹划”的灵活用工平台2.0形态转变,其基于真实的用工为用工单位提供多方位、一体化的财税解决方案。其方案的核心是基于自由职业者的同意而转变其主体身份,通过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地方政策为自由职业者降低税负、为用工单位降低成本的同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但是,近期一些灵活用工财税平台暴雷也提醒大家“不当改造用工形态”涉嫌虚开、偷税的法律风险。笔者试举一例:

  E平台系国内一家知名互联网知识分享平台,2020年其与某高校董教授合作,邀请其录制红楼梦系列课程。E平台与董教授约定,讲课报酬计算方式为:固定报酬+销售提成。课程上线即大火,但董教授却头疼,课程销售提成较大,使其面临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了降低税负,并且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E平台、董教授协商通过北京W财税公司进行节税筹划,其方案是,W财税公司为董教授在特定园区设立个体工商户,E平台与个体工商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对价即为董教授课程销售提成。个体工商户向E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园区内享受个税核定征收政策,从而低成本为董教授提现。2021年,北京W财税公司因涉嫌虚开被公安机关调查,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业务负责人、财务主管等五人现已羁押。而E平台此种“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向“个体户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形态转变也面临税务机关的质疑,税务机关初步作出了个人涉嫌偷税、E平台虚开发票的结论。

  转变交易形态是否具有合法性引起业内关注。我们认为,事后改造交易形态的避税方案涉嫌虚开、偷税不可取,灵活用工平台、用工企业须警惕。但凡事不能一刀切,如果事先进行服务模式的改造,改变讲师等自由职业者的交易主体身份及其与企业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而改变其收入性质,我们认为税法应予认可。

  三、灵活用工平台已纳入税务监管,金税四期时代合规第一

  202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当下各地税务机关也逐步实现了税务大数据转型,越来越多地方税务机关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法人数据库、全国自然人数据库”等资源,已经建立了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系统,“靶向式”识别灵活用工平台风险。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充分利用总局上述数据库资源,依托江西税务大数据智慧服务平台,建设了纳税人跨区域风险提示、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风险识别、建筑劳务行业涉税预警3个创新业务应用场景。

  同时,金税四期即将到来,信息共享、信息核对渠道打通,实现了从“上网”到“上云”的转变,税务机关风险识别能力进一步加强。而对于灵活用工这一新兴事物,其具有经济价值、效能价值、知识价值、社会价值、合规价值等价值主张,而其中合规价值是最基础的价值体现,无论是个人、用工单位还是平台,离开合规,任何价值均不能实现。因此,我们建议个人、用工单位、灵活用工平台关注以下几点:

  1、整体方案是否合规,协议是否规范;

  2、保障用工业务的真实性,保存完备的业务资料,实现证据留痕;

  3、平台是否具备相应委托代开、代征资质;

  4、资金支付路径是否清晰,有无回流嫌疑;

  5、平台是否合规提供发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