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偷漏税案

来源:宁夏地税局 作者:吕玉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该企业前身为某市农村信用社2009年与自治区级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地方税在地方税务局缴纳。 (二)该企业主...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该企业前身为某市农村信用社2009年与自治区级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地方税在地方税务局缴纳。
  
  (二)该企业主要涉及缴纳的地方各税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三)稽查人员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的2012年工作计划及宁地税检通一[2012]第10号《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具体安排,检查组主要采用全面详查法于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8月4日对该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以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
  
  二、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该企业2009年由于计提错误,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82591.44元、少申报缴纳城建税5995.61元、教育费附加2569.54元、地方教育费1713.03元、水利基金已申报。该企业2009年至2011年未按房产原值足额申缴纳。2010年至2011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基金已全部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申报缴纳房产税1316647.74元。其中,2009年少缴纳163790.68元。2010年少缴纳240530.44元、2011年少缴纳912326.62元。
  
  (三)土地使用税。该企业少计算土地面积造成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47636.9元,其中,2009年少缴纳20726.69元、2010年少缴纳13756.17元、2011年少缴纳13154.04元。
  
  (四)印花税。该企业2009年至2011年财产保险合同、实收资本增加、借(贷)款合同少申报贴花121221.29元。其中,2009年少申报贴花241908.60元;2010年多申报贴花163082.67元。2011年少申报贴花42395.36
  
  (五)契税。2009契税已申报缴纳;2010年新增某大厦、某支行、某现代城营业房三处房产应补缴契税1336263.36元;2011年新增某现代城办公楼房产一处,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对扣除的9层因没有发生账面价值减少的事实,应再补缴契税3,462,752.16元,2011年补缴契税合计8146470.96元。
  
  以上三年合计应补缴契税9482734.32元。
  
  (六)个人所得税。2009年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25351.08元。股息、红利所得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66254.35元,“其他所得”项目,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8958元,相抵后2009年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21945.27元。
  
  2010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44700.89元;股息、红利所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066254.35元;赠送促销礼品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1728.80元,相抵后2010年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423282.26元。
  
  2011年度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6452.73元。赠送促销礼品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36360元,相抵后2011年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19907.27元。
  
  以上三年相抵后该企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21244.26元。
  
  (七)车船税。该企业2009年至2011年拥有小型轿车都已申报缴纳车船税。
  
  (八)发票检查情况。检查小组对该企业所开具及所列支的成本费用发票进行了认真检查和核对,未发现在开具、受用发票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2009年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82591.4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该企业应缴纳2009年少申报缴纳的城建税5995.61元。
  
  (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该公司应缴纳2009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569.54元。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应缴纳2009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费1713.0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2009年至2011年未按房产原值足额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1316647.74元。其中,2009年少缴纳163790.68元。2010年少缴纳240530.44元、2011年少缴纳912326.6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宁政发[2007]10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少计算土地面积少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47636.9元,其中,2009年少缴纳20726.69元、2010年少缴纳13756.17元、2011年少缴纳13154.0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三条“税目税率表”规定,2009年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21221.29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三、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10年和2011年的契税9482734.32元。其中2010年1336263.36元、2011年8146470.96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2010年和2011年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共计921244.26元。其中2010年501336.99元、2011年419907.27元。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2009年度和2011年度营业税82591.44元、城建税5995.61元、房产税1316647.74元、印花税121221.29元、土地使用税47636.90元,拟处以0.5倍的罚款787046.49元。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该企业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921244.26元,拟处以0.5倍的罚款460622.13元。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纳税人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三年共查补税费11982354.13元,拟处以罚款1247668.62元。
  
  四、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检查,可以看到,该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通过各种手段能少缴税款就少缴。由于税务机关稽查力量有限,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认为企业10年、20年才能被选案检查一次,心存侥性,若碰上检查人员对政策掌握不准,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比如:购进大量货物用于给客户赠送礼品,拉储蓄存款、促销礼品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同时该企业购买办公楼已入帐,已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折旧,购买双方签定合同已付全款,企业认为有部分楼层未用想退回并签有退回合同,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企业并没有发生账面价值减少的事实,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应再补缴契税346万元。
  
  通过对该企业的检查,我们建议,应切实加强对企业纳税辅导及税收政策的培训,并注重实效,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和守法;同时对纳税人有故意偷税少缴税款行为的应加大处罚力度。
  
  从本案的检查过程来看,检查人员就帐查帐,番阅凭证、对照合同,没有什么独特的检查方法,但检查人员和重审委会审理人员对问题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查深查透的精神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我们在检查中不能只听纳税人似乎合理的解释,签一份虚假的合同后就对问题一笔带过,而应在分析问题时结合企业做帐的动机、形式和方法来找出问题的疑点和根源,在正确理解税收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把税收政策用足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