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为何会被认定为偷税

来源:亿企智库 作者:Dufetax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税收法治体系全面加强,税收环境不断改善。但受利益驱动,不法分子借机大肆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骗税,大案要案高发频发,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破坏了税收公平,影响到财税人员工作的日常,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资产损失是我们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常见现象,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列支扣除。然而,今天,笔者却要与各位读者朋友分享一个特别的案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为何会被认定为偷税呢?接下来,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来说一说。

  案件基本经过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刘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23部电梯产品买卖合同,并通过银行账户向对方支付了2000万元的“预付电梯款”。但奇怪的是乙公司收款后3年多却一直未将该批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2015年12月,甲公司经申请仲裁,得到某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乙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公司返还2000万元电梯货款。但乙公司接到仲裁结果后却并未执行。

  2017年4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书》。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未发现乙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裁定终止《裁决书》执行程序。随后甲公司依据《执行裁定书》,将其预付的2000万元货款以坏账损失为由列入2017年度“管理费用”科目进行了税前列支。

  上述业务经过处理,看似合情合理,那么,为什么举报人会提出甲公司涉嫌偷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一步步展开了细致地调查工作。

  检查人员到住建部门调阅了某房产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等资料,发现该项目电梯实际用量是51部,这与甲公司与乙公司购买的123部电梯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3个月后,甲公司又与丙电梯销售公司签订了50余部电梯的买卖合同,并且合同已如期履约。

  那么,甲公司计入坏账损失的2000万元资金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呢?为此,检查人员对相关资金流进行了重点调查。

  在银行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找到了2013年9月甲公司将2000万元货款转到乙公司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信息。经对16万余条银行流水信息分析后,检查人员终于发现了甲公司汇出的2000万元资金的踪迹:

  乙公司账户收到2000万元后分成两笔处理,一笔1127.5万元的款项随后经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控制的几家关联公司流转后,最终以刘某个人借款的名义回流到甲公司;另一笔872.5万元的款项同样在关联公司几经周转后,最后被汇到香港某个账户,最终被甲公司调出,用于购买一位股东的退股股权。

  此外,经询问乙公司负责人梁某得知,其只是乙公司名义负责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甲公司的刘某,与甲公司的合同是遵照刘某指令签署,而且乙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并没有经营电梯产品。

  检查人员随即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进行了询问。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最终刘某承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交易,以及随后产生的纠纷均是由其一手操纵和安排,目的是让2000万元有个“正当”的理由计入坏账损失,以达到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

  甲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0余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罚款的处理决定。

  在以往的偷税案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企业通过分拆隐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税款,而在本案例中,以虚假设定资产损失的方式企图偷逃税款的手段还比较少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甲公司最终还是原形毕露,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那么,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我们该留存哪些备查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