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本费用列支6大纳税筹划思路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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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筹划思路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有限额规定,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企业的扣除限额增加呢?无非是增加企业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可是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不是说增加就可以增加的,那有什么办法呢?

3、我们来看,如果A生产企业原来是将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年销售收入1亿元,如果A企业将产品以0.98亿元销售给B公司(当然B公司属于集团内公司),B公司再以1亿元对外销售,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就增加了0.98亿元了呢?

很显然,通过这种筹划方式,对整个集团来说,是不是可供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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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筹划

 

(一)政策规定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注意方式。

1、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上述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内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约定,那么其中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可以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行约定,既可以支付给派遣单位,由其发放,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替派遣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

很显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工用单位直接支付,对用工单位来说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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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比例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要按固定资产分期摊销。

如果我们将大修支出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费用,分两次进行大修,是不是就可以避开50%的条件限制了呢?

如果不同时满足规定的两个条件,企业大修所支出的费用就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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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筹划

 

(一)政策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筹划思路

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上,有大量的优惠政策,如: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财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式加速折旧,很显然是不能够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那么,企业是不是就会在递延纳税上吃了哑巴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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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划分筹划

 

(一)政策规定

1、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医药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3)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概念、扣除比例、共同之处的对比,我们发现:

如果我们将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印上企业商标或LOGO,那么,是不是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便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了呢。

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税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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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息支付形式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筹划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广大再生产需要融资,如果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融资,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超过部分,很显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在支付利息上,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过部分,通过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作为员工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