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减免税起始时间的税务筹划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6
摘要:200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后,新办企业减免税起止...

  200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后,新办企业减免税起止时间主要有两种:

  一、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两点:

  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方法有:

  (1)加大前期费用;

  (2)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

  (3)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就是至少要等到企业获得资质认证后才能进入获利年度,以便充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在企业的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平均年限法优于加速折旧法,不能因企业获得的资质盲目选用加速折旧法。相关具体案例及理论已发表,本文不再涉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亦主要有两点:

  1、选择好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几个要素中,减免税期限长度,时间长度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基本没有筹划余地;减征比例或完全免税也是政策法规规定好的,视企业达到相关条件的程度而定,有筹划之处,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享受优惠的起止时间大可筹划,值得企业用心琢磨一番。因为一旦优惠期限开始,那么不管企业盈亏,优惠固定期限都得连续计算,不得更改。通常而言,企业在初创阶段,投入比较大,亏损多盈利少,几乎没有应税所得,如果急忙享受优惠政策,恐怕就白享优惠之名而无优惠之实。因此,什么时候取得第一笔收入,是企业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例: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有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公司。2008年12月开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10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2009年的申报资料)。

  纳税筹划前: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