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分析新准则下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业务的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资料 华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镇华税务师事务所于2007年4月10日受托为该企业办理2007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3月份会计利润...
  (一)资料

  华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镇华税务师事务所于2007年4月10日受托为该企业办理2007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3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2月份以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兴业公司形成联营企业,投资后持股比例为30%,投资时兴业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

  华光股份非现金资产账面成本2000万元,评估价2500万元。其中,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评估价137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评估价300万元;大型设备一台,原价70万元,累计折20万元,评估价8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评估价18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产成品成本450万元,评估价570万元,评估价等于计税价。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00万元

   累计折旧 220万元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 1400万元

   固定资产——设备 70万元

   无形资产 200万元

   原材料 100万元

   产成品 450万元

   递延税款 165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35万元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笔投资业务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计算该公司2007年一季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作出相关账务调整(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解答1、会计科目使用有误。

  2006年10月30日新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中规定了新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对于上述分录中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新准则已经取消。“递延税款”科目适用于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而新准则要求2007年上市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明细只有两个:“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取消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 .另外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通过“累积摊销”科目核算。

  2、会计处理有误。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准则2007年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华光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采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公允价值模式下,其会计处理

  基本原则的简单概括为“以出定入”,包括三方面的含义:①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②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③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税款计算有误

  (1)营业税。《》()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业务中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

  (2) 增值税。以设备对外投资,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应视同销售依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另外,如果具备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明确的三个条件(即,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可免予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000÷(1+4%)×4%×50%=15384.62(元)

  (3)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外购的原材料或者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

  应纳增值税=(1800000+5700000)×17%=1275000(元)

  (4) 所得税。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依据该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调增所得额:(25000000-20000000)=500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6000000+5000000=110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1000000×33%=3630000(元)

  4.账务调整

  (1)将原会计处理用红字注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2500万元

   累计折旧-220万元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1400万元

   固定资产——设备-70万元

   无形资产-200万元

   原材料-100万元

   产成品-450万元

   递延税款-165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335万元

  (2)按新准则作正确的会计分录:①先按公允价值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29.038462万元 (2500+127.5+1.538462)

   累计折旧 220万元

   贷:固定资产——不动产 1400万元

   固定资产——设备 70万元

   无形资产 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57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38462万元

营业外收入 300万元

  ②结转存货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万元

   贷:产成品 450万元

  ③再计算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000*30%=27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961538万元 (2700- 2629.038462)

   贷:营业外收入 70.961538万元

  ④正确的所得税处理:资产的计税基础为250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98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