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一、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
  一、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二、境外所得的确认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2、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三、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确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四、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1)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即: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以及本办法中“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3、对纳税人取得的境外劳务收入,应作为境外所得。

  (1)纳税人在申报境外已缴纳(或视同已交)的所得税税款时,应提供所在国相应的纳税、减免税证明或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2)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公式,分国(地区)计算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当境内所得出现亏损时,其抵扣限额不得高于该(地区)所得依我国法定税率计算出的税款。

  (3)纳税人采用的税款抵扣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定率抵扣或变更抵扣方法的应于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4)对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