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何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问:A公司为北京国有母公司(上市公司),下设有内资B北京股份有限公司,B于02年在长春购入200万元房屋和仓库以及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属于B。03年B在长春成立了C分公司......
  问:A公司为北京国有母公司(上市公司),下设有内资B北京股份有限公司,B于02年在长春购入200万元房屋和仓库以及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属于B。03年B在长春成立了C分公司。如C分公司在长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可否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C分公司独立核算在长春交纳企业所得税,C分公司可否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C分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现金。年底按一定比例分给B公司,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_B,贷:管理费用,这样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以上何种情况可税前扣除?

  答: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B公司成立的分公司C如果是独立核算的话,就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以分支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那么要在B公司进行核算,由B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其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在长春购入200万元房屋和仓库以及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是属于B公司的,C公司只能以支付总部管理费的方式来支付这部分折旧及推销的费用,另外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或融资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支付给上级机构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设备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凡上级机构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不得再计提折旧;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可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但上级机构必须出具设备购买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拨付使用清单,以及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上级机构未计提折旧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C分公司具备了企业所得税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由总机构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根据总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拨付使用清单,依据相关性原则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