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解读: 这一规定与《企...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解读:

  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更加明确。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

  补充说明:对于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会计和税务的相关文件字面教条的理解,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应该做纳税调减处理的。但是应付福利费也是来源于成本费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也就相当于在税务上承认了这部分费用支出。文第五条的规定有可能是起草文件时的失误,没有考虑到这种文字表述可能会带来纳税调减的操作。实务中也很少有真的做调减处理的,既麻烦又没有必要,只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是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不调增也不调减。很多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操作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成本(费用)列支的,税前承认扣除;应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不予调整,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认为不应该再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了,内资企业应该与外资企业一样,发生职工福利支出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计提职工福利费并不能保证职工福利,有些企业计提的福利费长期不用,积累了相当大的余额,职工并没有实际得到这部分利益,企业却把这部分积累都税前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