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目前,无论是企业整体改制,还是合并、分立改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都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目前,无论是企业整体改制,还是合并、分立改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都需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虽然国家对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却常常忽视了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差异,造成少缴税款。近期,笔者在检查中就发现,有的纳税人在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了账户,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纳税申报时却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从而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交纳滞纳金,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为此笔者写此文,希望能起到借鉴之用。

  一、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规定
  资产评估增值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为复杂。同样是资产评估增值,但税务处理却不尽相同。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于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税收调整上 ,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两种调整方法相比而言。第一种方法,计算准确,贴近实际,但工作量较大,第二种方法,虽然合理性较差,但简单实用。因此企业一般根据成本效益的原则多采用第二种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原材料等存货评估增值了,在其领用摊销时,同时也要调整评估增值部份。但如果所领用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而该部分产品年末既有在产品,也有库存商品,还有已售商品时。 在税收调整上,采用据实逐年调整。应注意的评估增值部份的调整。只对该部份成本进入已售商品时才调整递延税款及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例如某原材料评估增值5万元,当期全部领用,当期生产成本是2万元,产成品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万元。则当期调整额是5*5/(2+3+5)=2.5万元。而不是领用原材料增值的全额5万元。而如果是固定资产,在税收调整上,采用据实逐年调整,则不管是提取折旧是记入制造费用,还是管理费用。都直接调整全额调整提取折旧额。而不是只对进入已售商品的成本部份。这里稍有不同的,需要特别注意。

  2、房产税
  资产进行评估后,按会计规定在账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也就是说如果评估增值的是房屋在采用从价计算房产税的情况下就要对增值部份缴纳房产税。

  3、印花税
  资产评估后,根据会计规定应对资产评估的增减需要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反映。税法规定,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企业对此的处理,应该按规定对增加的资本公积按税法规定计算印花税

  二、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在按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企业按规定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方"应缴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公司原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并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

  三、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有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组,假设评估日与改组日都是2004年12月31日。某项固定资产——办公楼,原账面价值100万元,已提折50万元,评估增值2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不计。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评估增值折旧调整采用综合调整法。该企业在房产税开征区内,当地规定扣除比例为20%.

  2004年12月31日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200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  134000

  2、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印花税处理
  200000*0.05%=100元
  借:管理费用  1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00

  2005年其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改制成功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全年计提折旧
  2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2、企业年末结转递延税款时
  20000*33%=6600元
  借:递延税款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3、企业结转资本公积准备实现
  20000*(1-33%)=13400元
  借: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  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400

  4、该固定资产增值部份房产税的处理
  200000*(1-20%)*1.2%=1920元
  借:管理费用  19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