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滞纳金起止期限怎样确定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我是一名企业财会人员,稽查局对我企业进行检查后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起止期限如何确定?另外,企业因经营方面出现困难,才导致未能按期缴纳税款,企业怎样才...
  “我是一名企业财会人员,稽查局对我企业进行检查后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起止期限如何确定?另外,企业因经营方面出现困难,才导致未能按期缴纳税款,企业怎样才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近日,一位纳税人致电新疆地税12366咨询问题。

  新疆地税12366坐席员进行了全面的解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至于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