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评估增值资产支付减资怎样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2002年,A公司投资3000万元货币资金、B公司投资3000万元的不动产,共同组建W有限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W公司累计亏损1000万元。现经W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B公司撤出全部投资资本...
  2002年,A公司投资3000万元货币资金、B公司投资3000万元的不动产,共同组建W有限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W公司累计亏损1000万元。现经W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B公司撤出全部投资资本3000万元,W公司接受B公司投资时投入的不动产全部退还给B公司(B公司投入的不动产到2006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为2400万元,现评估价为3000万元)。B公司全部收回自己投入的不动产资产,也不承担W公司的亏损,W公司按照新《公司法》重新变更办理工商登记为一人公司。

  请问:1、W公司不动产评估增值600万元部分是否可以比照45号文件规定不征所得税。如果需纳税,是否可以弥补公司1000万元亏损。2、B公司收回的不动产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W公司以评估增值资产支付减资股权的行为,应该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减资股权两项行为。对于以公允价值转让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该按评估价值确认转让所得600万元,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于以公允价值支付股权的行为,不属于资产转让收益,不需要纳入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虽然W公司股本不属于发行股份,但是其性质和账务处理是相同的。B公司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由于W公司亏损1000万元,至2006年底时其股本净值为2500万元(3000-1000×50%),至支付时由于资产评估增值600万元,其股本净值为2800万元(2500+600×50%)。W公司以公允价值3000万元的资产支付给B公司减资股本2800万元,其差额200万元不属于资产转让收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B公司在2002年以不动产3000万元投资组成W公司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W公司现在以不动产作价支付给B公司减资股本的行为,虽然属于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行为,但是由于其作价3000万元没有超过投资时的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的规定,W公司作价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