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损伤给予客户的赔偿,财税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霄羽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在商家销售活动中,往往对一些大件商品给予客户送货上门,需要安装调试的商品也给予安装调试。但有些易损伤的商品,有时因意外原因,会在商品运送途中,或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
  在商家销售活动中,往往对一些大件商品给予客户送货上门,需要安装调试的商品也给予安装调试。但有些易损伤的商品,有时因意外原因,会在商品运送途中,或安装调试过程中造成损伤,这时商家就会再提供一件同款的商品给予客户赔偿。那么,因运送或安装调试造成商品损伤给予客户商品赔偿的,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现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A工艺品经销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0月18日向B客户销售一件材质主要为玻璃的工艺品,该工艺品进货成本为2000元,不含税售价为2600元,B客户以银行存款支付货款3042元。该工艺品由A公司两名员工送货上门,在B客户处,员工在摆放过程中造成该工艺品损伤,残品收回但已无经济价值。A公司又以同款的工艺品送给B客户。对于损伤的工艺品的损失,经A公司和员工协商,每名员工赔偿500元损失,以现金支付,剩余损失由A公司负担。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A公司第一次给B客户运送工艺品在摆放过程中造成损伤,这就造成该件工艺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B客户,因此,不符合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不能做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但应对损伤的工艺品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第二次运送工艺品给B客户,即赔偿B客户工艺品,符合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应做销售收入实现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次送货造成工艺品损伤时     借:营业外支出2000     贷:库存商品2000     (2)收取员工赔偿款时     借:现金1000     贷:营业外支出1000     (3)第二次送货,即赔偿客户工艺品时     借:银行存款3042     贷:主营业务收入2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42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     贷:库存商品2000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A公司损伤的工艺品的损失为工艺品的成本扣除两名员工赔偿款后的余额,即1000元,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另外,在这里还值得注意两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A公司工艺品损伤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A公司工艺品损伤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抵扣,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计入工艺品损失金额中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