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逐年递增,应税所得率为何超低

来源:安徽省地税网 作者:合肥国税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营业收入逐年递增,应税所得率为何超低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登封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主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服务内容主要为给某工业区内6家火力发电企业供应原...
营业收入逐年递增,应税所得率为何超低


 

  企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登封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主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服务内容主要为给某工业区内6家火力发电企业供应原煤。2005年1月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分析选案

  某运输有限公司连续多年申报应税所得率超低,且成下降趋势,因此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2008年初,登封市地税局确定登封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为2008年度重点纳税评估对象之一。

  数据显示,该公司2007年度利润总额为-188623.72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651.31元,申报应税所得率0.0136%;2006年度利润总额为-153045.80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766.79元,申报应税所得率0.0696%。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为7%~15%。

  审核分析

  通过查阅分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征收信息、财务信息、发票信息和税务机关征管档案中该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费用明细表、报表附注、发票领用存结算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评估人员发现以下疑点:

  (1)该纳税人营业收入逐年递增,但申报应纳税所得额逐年递减;

  (2)该纳税人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逐年递增,但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逐年递减;

  (3)该纳税人工资支出逐年递增,但与营业收入不同比递增;

  (4)该纳税人耗油价款逐年递增,但与营业收入不同比递增;

  (5)该纳税人耗油量逐年递增,但与营业收入不同比递增;

  (6)该纳税人2006年在效益下降情况下,固定资产原值增长近一倍,违背经营常规;

  (7)该纳税人折旧增加与固定资产原值增幅不成比例。

  约谈举证

  针对发现的疑点,评估人员向企业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谈中,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某对相关疑点作了说明。

  (1)公司收入是按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记的账,货运发票领用存情况每月都要向税务所报送报表,包括作废货运发票,公司收入保证一分都不会少。

  (2)公司经营多年来,一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公司制度规定,司机人员工资分月按司机托运收入的6%结算,机修人员工资按工效(出勤及效率)计算,行管人员工资按定额发放,人员工资造册和发放也按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4)公司统一从登封市石油公司采购柴油,取得购货发票,采购石油入公司内部加油房,财务处按实际成本核算柴油采购成本。柴油价格频繁上涨,而运费单价不变是导致耗油价款增幅与营运收入增幅不成比例的主要原因。

  (5)公司车辆只能凭公司自制加油表在加油房加油,加油表中显示有时间、加油量,加油房按月将加油表交财务处进行汇总、加权平均法核算柴油发出成本。

  (6)公司2006年度陆续新购24辆载货车,是固定资产原值增幅较大的原因。

  (7)折旧计算是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折旧的规定计算的,折旧年限也符合税法规定,不会错。

  调查核实

  经约谈举证后,评估人员的疑问仍无法消除。企业连续多年申报应纳税所得率超低,但公司却扩大经营规模。评估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经查,该公司2007年初结存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份,2007年度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70份,开具243份,作废9份,年底结存19份。

  该公司2007年度开具243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具金额15459922.22元,开具数量1877921.02吨,开具运费单价0.5元/吨公里,卸货地点有6处。

  已知运送货物的数量、货物装卸地点的距离、运送车辆实际载重吨位,可求得完成运送任务车辆行驶的路程。该公司2007年度243份货运发票记载的货物数量为1877921.02吨,243份货运发票分别显示了各批货物装卸地点的距离。经询问该公司司机和查阅公司保存的货物托运单,得知该公司单车实际载重吨位至少为20吨,据此得出该公司2007年度运送1877921.02吨原煤,车辆最多行驶的路程为1545992.22公里。经询问该公司司机得知车辆正常行驶百公里耗油82.6升,验得该公司2007年度运送1877921.02吨原煤,车辆最多耗用柴油1278307.21升,账面耗用柴油1577031.3升,虚耗柴油298724.09升,或者说少计运营车辆耗用柴油298724.09升所对应的营运收入。

  (3)经询问该公司后勤经理、工资造册人员、司机,确认该公司支付司机工资数额是按司机本人的运费金额乘以6%的数额。经逐月核实,该公司确认,该公司2007年度实发司机工资总额为1037463.53元,倒算运费收入为17291058.83元,账面营运收入15459922.2元,两者相差1831136.63元。

  (4)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3年来提供运输劳务的托运单,该公司仅提供了2008年3月份的托运单,其他时期的托运单没有保存,致使评估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工资、收入问题。

  (5)向6家托运单位分别发出协查函,求证该公司2007年度提供给他们的总劳务量、款项结算情况,6家托运单位仅就已结算款项情况作了复函,劳务量没有复函说明。因税收管辖权问题,协查被搁置。

  (6)查阅该公司账簿、凭证发现,该公司2006年3月、6月、11月、12月陆续新购入24辆载货车,价款5367140元,折旧年限6年,残值率3%。根据豫地税函[2005]第281号第九条“关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问题”和规定,因税前扣除残值率标准和执行时间问题,2007年度超标准扣除折旧25799.16元。

  该公司在《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中签字认可2007年度超标准扣除折旧25799.16元,并重新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对其他事项没作纳税调整。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报告》,处理如下:

  一、该公司对超标准扣除折旧25799.16元,汇算清缴期内,重新调整了纳税申报表,补缴了企业所得税4643.85元;

  二、据实际耗用柴油量验算和工资倒算,该公司都可能少计收入180多万元,存在少缴税款60多万元的重大嫌疑。汇算清缴期结束,该公司没有调整纳税申报,少缴税款涉嫌偷税,因税收管辖权问题,评估人员制作了《纳税评估移交建议书》,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查处后认定该公司2007年度少计收入1831136.63元,属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按偷税依法进行了处理。稽查部门在此基础上,顺藤摸瓜,对该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度纳税类似情况作了立案延伸查处。

  (本案例由河南省登封市地方税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