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与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因此很多会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区别,而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
  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因此很多会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因界定不清二者的区别,而在会计处理上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未改变实物形态,但改变了原来的用途,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应税劳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其金额计入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应付福利费

    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但是未被企业领用,其价值未被企业确认。如: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发生毁损等,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根据批准后的具体情况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账户。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自制半成品——××产品

     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抵扣链中断,导致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口径不一致,如:外购货物发生超定额损耗,发生雷、电、火、水、风、被盗及其他管理不善等事项而导致存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这部分货物将永久退出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使增值税的抵扣链中断,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并在扣除相关部门和个人赔偿金额及残料价值后,将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生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

    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材料(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该货物价值应重新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在建工程——××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①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机构(××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达到180天,虽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易混淆的几种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

  对于特殊销售业务,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要求作收入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应与视同销售行为严格区分。

  1.委托方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受托方自行确定售价销售代销货物,在将代销货物销售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将货物交付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以物易物,在交付货物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