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连房带地能否作为广告费等的税前扣除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问:近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该公司通过县教育局,将一处坐落在农村的厂房及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捐赠给了一所乡村小学,此项捐赠是否可以视同销售,能...
  问:近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向当地国税部门咨询,该公司通过县教育局,将一处坐落在农村的厂房及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捐赠给了一所乡村小学,此项捐赠是否可以视同销售,能否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答:国税部门对此问题经过分析、讨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今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的新申报表,广告费等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是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由于该公司的捐赠既涉及固定资产厂房的捐赠,又涉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捐赠,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此项捐赠不能作为广告费等费用的计算基数。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指出,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由于该公司用于捐赠的厂房及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围,因此,此项捐赠应作为视同销售,并作为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等费用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这就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捐赠首先应视同对外销售。但在国税发〔2006〕56号文件《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指出,第12行至第15行填报的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也就是说,该明细表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仅指属于商品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但原因分析不正确。同时,从新旧申报表内容对比来看,今年7月1日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计入旧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而这部分收入现计入申报表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该公司此项捐赠视同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应随之记入申报表的其他收入一项,不作为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等费用的计算基数,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新旧申报表的主要差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