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再投资退税有限额的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某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3%,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为50%。2003年外资企业实现会计利润340万元,经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60万元。200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
  某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3%,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为50%。2003年外资企业实现会计利润340万元,经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60万元。200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46.8万元(260×18%),税后利润为293.2万元(340-46.8)。2004年,该企业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外方将分得税后利润146.6万元(293.2×50%)全部再投资,新办了一家可以享受按40%再投资退税的外资企业,符合经营期5年以上规定。但是在外方可享受的再投资退税的计算中,存在两种计算方法:(1)、外方分得税后利润为146.6万元,再投资退税额为:146.6/(1-18%)×15%×40%=10.73(万元);(2)按照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税后利润为213.2万元(260-46.8),外方税收上视同分得税后利润106.6万元(213.2×50%),再投资退税额为:106.6/(1-18%)×15%×40%=7.8(万元)。

  请问:上述两种计算哪一种方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对此再投资退税,规定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虽然税法规定计算再投资退税是按照在投资额计算,但是再投资额存在税后利润会计与税法计算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存在两种理解,因而有两种计算结果。

  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按照文件规定理解,计算退税的再投资额,只能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不是企业的会计税后利润减除缴纳的所得税。因为,税法规定退回外国投资者的是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部分,本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际负担缴纳的所得税为:106.6/(1-18%)×15%=19.5(万元)。如果按会计税后利润的算法,该企业外国投资者实际负担缴纳的所得税应为:146.6/(1-18%)×15%=26.82(万元),显而易见,这样就多算了其负担的所得税。所以,正确的计算是第二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