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机构免税需符合怎样条件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我们是一家经当地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担保额度等都符合规定,但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70%,听说最近颁布的《国...
  “我们是一家经当地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担保额度等都符合规定,但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70%,听说最近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像我们这类担保机构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这可怎么办?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范围有哪些?”近日,江西吉安12366接到纳税人咨询电话。

  咨询员回答:“信用担保机构免税范围的问题,下面的文件有规定。《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第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7号)进一步明确,免税范围有:国办发〔2000〕第059号中‘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上述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有: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4.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5.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免税期满后,能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免税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规定,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申请减免税应办理哪些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咨询员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