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需在3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征纳双方需要在3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征纳双方需要在30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机关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5、《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6、《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7、《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其他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参考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